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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莊深淵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伯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7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再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伯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含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伯華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0年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畢後之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86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101年間犯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確定,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於102年間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72號、102年度易字第248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確定,並以103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4年3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至104年7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然其仍無遠離毒品,分別於107年1月2日下午5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約96小時內之不同時間,各以不詳方式,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7年1月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五權路與太平路口為警查獲,扣得含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3個,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何淑鈴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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