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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美玲曾佩琦劉奕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劍山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郭淑真
被告
王國星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657、5658、7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劍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詳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郭淑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詳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王國星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供潘劍山、郭淑真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潘劍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王國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價值相當於新臺幣伍佰元之重量零點貳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潘劍山(綽號「吉他兄」)、郭淑真(綽號「吉他嫂」)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意圖營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以潘劍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門號由郭淑真申辦)作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購毒者聯絡之工具,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中午12時14分許至同日晚上9 時22分許,由潘劍山、郭淑真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朱曉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來電洽詢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最終雙方談妥由朱曉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並延至同年月2 日晚上9 時許,由朱曉玲前往潘劍山、郭淑真共同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並由郭淑真販賣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朱曉玲,朱曉玲並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000 元交付予郭淑真,而完成交易,其後該筆收取之價金由潘劍山實際取得。

㈡於107 年1 月14日晚上9 時12分許,潘劍山先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黃俊雄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洽購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黃俊雄並於同日晚上9 時30分許,前往上開潘劍山、郭淑真共同住處,由郭淑真販賣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黃俊雄,黃俊雄並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700 元交付予郭淑真,而完成交易,其後該筆收取之價金由潘劍山實際取得。

㈢於107 年1 月7 日晚上9 時27分許至同日晚上11時14分許,由潘劍山、郭淑真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朱曉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洽詢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最終雙方談妥由朱曉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於同日晚上11時14分許通話後某時,由潘劍山駕車搭載郭淑真前往朱曉玲位在臺中市西屯區住處(詳卷)對面路旁,並由郭淑真販賣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朱曉玲,朱曉玲並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000 元交付予郭淑真,而完成交易,其後該筆收取之價金由潘劍山實際取得。

㈣嗣經警方聲請監聽潘劍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警方於107 年2 月8 日下午3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潘劍山、郭淑真共同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潘劍山、郭淑真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及郭淑真所有惟與本案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而查悉上情。

二、王國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意圖營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於106 年8 月16日前2 星期內某日晚上,先在潘劍山上開住處內,向潘劍山收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3,000 元,再至苗栗苑裡西濱快速道路附近與綽號「潮仔」之張介潮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從中抽取0.2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其後於同日晚上7 時許,在潘劍山上開住處,販賣並交付價值3,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潘劍山,而完成交易。嗣警方依潘劍山所供述之毒品來源(潘劍山未構成供出上手因而查獲之要件,詳後述),於107 年2 月22日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借訊王國星,經王國星坦承不諱,王國星並另供出本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張介潮,因而查獲張介潮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對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及偵訊未經具結之證述(見偵5658號卷第47至49頁、第79至80頁),被告郭淑真之辯護人雖辯護認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94 頁),然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與其審判中到庭具結之證述不符(見本院卷第278 至286 頁);而經本院傳喚製作證人黃俊雄警詢筆錄之偵查佐高銘鴻,其具結證稱:當天製作筆錄時,有確認黃俊雄之精神狀態,他說可以製作,且係採一問一答方式,亦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他閱覽,他製作筆錄時沒有勉強、害怕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91 頁反面至第292 頁),又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黃俊雄之偵訊錄音,該次檢察官訊問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詢問語氣平和,證人黃俊雄於筆錄製作過程中神情自然,精神狀態正常,可以理解檢察官問題且回答順暢(見本院卷第287 至291 頁),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與被告郭淑真於107 年5 月22日之看守所接見錄音,被告潘劍山確有指示被告郭淑真與證人黃俊雄聯繫(見本院卷第192 頁反面),其後被告郭淑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有於107 年5 月22日、5 月25日及6 月3日與證人黃俊雄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紀錄(見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足認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偵訊未經具結之證述,均於平和之狀態下由證人黃俊雄自主證述,符合法律之規定,且尚未經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影響,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保證,且攸關被告潘劍山、郭淑真本件是否具有犯罪事實一、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具有作為證據使用之必要性,依前揭說明,應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其他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於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被告潘劍山、王國星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亦表示沒有意見,而被告郭淑真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認證人朱曉玲於警詢之證述係審判外陳述,沒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第88頁反面、第293 頁反面至第296 頁),本院審酌除證人朱曉玲於警詢之證述確屬傳聞證據,又未經當事人同意,故無證據能力外,其他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同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二被告王國星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國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不諱(見偵7723號卷第98、113 頁、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4頁、第297 頁反面至第298 頁),核與證人潘劍山於警詢、偵訊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5658號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第134 頁反面),足認被告王國星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就被告潘劍山、郭淑真之辯解:

⒈訊據被告潘劍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固均坦承有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否認有與被告郭淑真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乙情,辯稱:犯罪事實一、㈠、㈢之電話雖有由郭淑真接聽,但是是我請郭淑真接聽的,交易時是我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朱曉玲,錢也是由朱曉玲交給我,收到的購毒價金沒有分給郭淑真,郭淑真也不知道我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改辯稱)犯罪事實一、㈡當天黃俊雄沒有來,他當天要來買甲基安非他命,後來我等不到他,東西我沒有給他,(後改稱)其實這件事情我現在沒有什麼印象,我還是要認罪等語(見偵5658號卷第6 至10頁、第108 、123 、134 頁、本院卷第18至19頁、第67、88頁、第296 頁反面至第297 頁)。

⒉而被告郭淑真固曾於本院聲羈訊問時坦承全部犯行(見聲羈卷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犯罪事實一、㈠、㈢其有接聽電話,而犯罪事實一、㈡其有交付1 包東西給黃俊雄,而黃俊雄有拿700 元給其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我知道潘劍山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但犯罪事實一、㈠我沒有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朱曉玲,也沒有跟朱曉玲收2,000 元,犯罪事實一、㈢我有接聽電話,但是我在睡覺,我沒有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朱曉玲,也沒有跟朱曉玲收2,000 元,犯罪事實一、㈡潘劍山有叫我轉交1 包東西給黃俊雄,但我不知道那包是甲基安非他命,聲羈訊問時是吳恆輝律師跟我說我認罪可能可以交保,我才認罪的,我否認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第296 頁反面至第297 頁)。

㈡惟查:

⒈就犯罪事實一、㈠、㈢部分:

⑴就通訊監察錄音內容(僅列出重要部分,其餘均詳本院卷第71至88頁):

①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朱曉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之通訊監察錄音(如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所示),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證人朱曉玲雖先向被告潘劍山洽購甲基安非他命,然被告潘劍山業已轉予被告郭淑真接聽,並對證人朱曉玲表示向被告郭淑真說明,證人朱曉玲即向被告郭淑真表示欲購買「2 瓶」,其後接洽過程,被告郭淑真有向證人朱曉玲表示被告潘劍山認為今日交易不適合,改明天交易(編號③),之後證人朱曉玲表示要自行前往購買,並向被告郭淑真要求「購買2 瓶分開,1 瓶半是別人的,剩餘是我的」,被告郭淑真並表示「差那麼多,妳破壞我們的名聲」(編號④、⑤)等情,被告郭淑真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2 瓶」是暗號,代表要買2,000元,我知道朱曉玲跟我說2,000 元要分為15跟5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第83頁),足認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郭淑真於證人朱曉玲洽購甲基安非他命時,確有接聽電話,並居中磋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實際分裝方式及交易時間。

②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朱曉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錄音(如附表二編號⑥至⑩),就犯罪事實一、㈢之犯行,證人朱曉玲洽購之初係由被告郭淑真接聽電話(編號⑥),其後證人朱曉玲向被告潘劍山表示欲購買「2 顆星」(編號⑦),之後證人朱曉玲再次向被告郭淑真表示欲購買「2 顆星」,並表示要拿500 元起來,被告郭淑真即表示「不可以這樣啦,上次才跟你講」(編號⑧),其後被告郭淑真並有告知證人朱曉玲目前位置(編號⑨),被告郭淑真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朱曉玲說「拿500 起來」係指另外拿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起來,我有跟她說不行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足認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郭淑真於證人朱曉玲洽購甲基安非他命時,確有接聽電話,並於證人朱曉玲表示要先拿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起來時,向證人朱曉玲表示不能這樣,另有於交易時告知證人朱曉玲其與被告潘劍山之目前位置。

⑵就證人朱曉玲歷次證述:

①其於偵訊具結證稱:我在107 年1 月1 日晚上9 時許在租屋處附近用公共電話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當時是大嫂(即郭淑真)接聽電話,電話內講的15是1,500 元、2 張是2,000 元、500 就是500 元,並相約在1 月2 日晚上9 時許我下班時,在我租屋處對面路邊,大哥(即潘劍山)載大嫂過來,是大嫂搖下車窗,拿給我1 小包甲基安非他命,我給大嫂2,000 元,之後我就離開,1 月7日我是跟大嫂通話,500 元是請大嫂幫我分500 元的量出來,我當晚快12時騎車去他們龍井住處外找他們,是大嫂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大哥也在家,我交付2,000 元給大嫂,之後我就離開等語(見偵5658卷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

②其復於本院審判具結證稱:我認識潘劍山及郭淑真,認識後一開始是喝酒,後來就知道他們有在賣甲基安非他命,107年1 月1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在講甲基安非他命,「2 瓶」是指2,000 元,另「分開是15是他的」、「500 是你的」是要郭淑真分裝甲基安非他命,而當天因為我沒有拿就沒有交易,我就再打電話給他們,於107 年1 月2 日叫他們送來我住的樓下髮廊那邊,之後由潘劍山開車,郭淑真坐副駕駛座,我站在副駕駛座把2,000 元交給郭淑真,郭淑真把1 包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我;107 年1 月7 日我是跟郭淑真說把1,500 元跟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分開裝,潘劍山也有接電話,通完電話後我過去他們龍井家中,因為潘劍山在彈吉他,他就說拿給郭淑真,我就把錢交給郭淑真,郭淑真就進去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嗣經審判長提示107 年1 月7 日通訊監察譯文)我想起來了,應該是我在警詢及偵訊時將1 月2 日及1 月7 日講顛倒了,因為1 月1 日我沒有空過去,1 月2日我有上班,我是去他們家中,順便還之前欠的1,000 元,這2 次交易我確實把錢交給郭淑真,並由郭淑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97 至200 頁)。

③依證人朱曉玲上開所證,其一致證稱認識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後,知悉渠等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經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後,其確認107 年1 月1 日聯絡時,有請被告郭淑真分裝甲基安非他命,而因當天沒空故未交易,故延至107 年1 月2 日,由其前往渠等龍井住處交易,當日被告潘劍山在彈吉他,向其表示將錢交給被告郭淑真,其即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000 元交予被告郭淑真,並由被告郭淑真拿取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予其,而完成交易;另於107 年1 月7 日聯絡時,亦有請被告郭淑真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後係被告潘劍山駕車搭載被告郭淑真至其住處樓下髮廊,其即站在副駕駛座旁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000 元交予被告郭淑真,並由被告郭淑真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予其,而完成交易;而觀諸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尚之基地臺位置,被告潘劍山於107 年1 月7 日晚上11時14分許向證人朱曉玲表示「下來了」時,其基地臺位置位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5F頂」(見偵5658號卷第41頁),足認107 年1 月7日之交易地點,應係證人朱曉玲最後所證稱之其住處樓下,方屬正確。

⑶共同被告潘劍山雖於107 年7 月18日本院審判具結證稱:我與郭淑真係同居人,107 年1 月2 日、1 月7 日郭淑真有跟我去交易毒品,但她在車上睡覺,107 年1 月1 日郭淑真是轉述朱曉玲的話給我聽,我不知道郭淑真是否知道是交易毒品,我在家都在彈吉他,由郭淑真幫我接聽電話,再將電話拿給我或轉述給我聽,107 年1 月2 日晚上8 、9 點,朱曉玲先前就先打電話說她要過來,當時是郭淑真接聽電話,後來朱曉玲抵達後,郭淑真在房間,朱曉玲進來和我聊天,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一下子說趕時間就走了,另107 年1 月7 日是我開車過去停在路邊,朱曉玲從大樓走過來,我搖下車窗跟她說話,她錢給我,我交毒品給她,之後我就離開了,當時郭淑真真的在車上睡覺等語(見本院卷第228 頁反面至第231 頁)。然:

①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與被告郭淑真於107 年5 月22日之看守所接見錄音,被告潘劍山已向被告郭淑真表示:「你聯絡他們之後,你跟他們說是跟我,不是跟你,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再來就是我,你在電話裡面說的話,都是我教你的,叫你這樣說的」、「再來就是千萬打死不能認,剩下的都我來,這樣就好,千萬拜託你。」、「對啦,你就說會記得,你就上車就睡著了,是我叫你起來接電話的,話要怎麼講是我叫你這樣講的,不是你自己講的,是我叫你這樣講的,要記得,這比較重要」、「就說你不知道,你就在睡覺你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92 頁反面至第193 頁),顯見被告潘劍山於107 年5 月22日業與被告郭淑真串供,從而其嗣後於本院審判具結之證述,顯不可信。

②又被告潘劍山上開所證,不僅與證人朱曉玲上開證述內容大相逕庭,且依附表二編號①至⑩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郭淑真多係自主回應證人朱曉玲關於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並未聽聞被告潘劍山有在旁邊指示、教導被告郭淑真如何回覆毒品交易之情形,又依附表二編號⑨、⑩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郭淑真於107 年1 月7 日晚上11時2 分許尚有接聽電話,而被告潘劍山於同日晚上11時14分許即向證人朱曉玲表示可以下來,殊難想像被告郭淑真於短短12分鐘內即睡著,而不知交易過程,顯與一般經驗法則相悖,是被告潘劍山上開所證,顯不具有可信性,而屬迴護與其具有同居關係之被告郭淑真之詞,不足採信。

⑷就被告潘劍山、郭淑真之辯解及被告郭淑真之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①被告潘劍山、郭淑真雖分別辯稱如上,然渠等所辯,不僅與證人朱曉玲上開證述之情節不符,且依上開客觀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就犯罪事實一、㈠、㈢證人朱曉玲洽購甲基安非他命之際,均有接聽電話而與證人朱曉玲談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事宜,足認渠等具有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

②又被告郭淑真之辯護人雖辯護稱:107 年1 月1 日郭淑真雖有代潘劍山接聽電話,與朱曉玲對話,但當天沒有交易,毒品交易時間實際上是107 年1 月2 日,當天也無譯文可證明郭淑真有參與販賣毒品之犯行,故朱曉玲雖指證歷歷,亦只是施用毒品者之單一指述,不得為有罪判斷之唯一依據;另107 年1 月7 日,依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郭淑真雖有接聽電話,但關於毒品交易之數量、價金,都是由潘劍山直接詢問朱曉玲,郭淑真在對話內容中,大部分都是替潘劍山傳話回答朱曉玲問題,顯然當時潘劍山在開車,無暇接聽電話,郭淑真才會幫她接聽電話,無足認郭淑真有共同販賣毒品之犯意,且朱曉玲於偵訊及本院審判證述,就交易地點混淆不清,極有可能就何人交付毒品亦記憶不清,其證述確屬有疑等語(見本院卷第299 頁反面至第300 頁)。惟證人朱曉玲既已明確證稱:107 年1 月2 日前1 天我跟潘劍山、郭淑真約好2 瓶,但是我沒有空就沒有交易,而我107 年1 月2 日有上班,我是去他們家,順便還之前欠的1,000 元(見本院卷第199 頁、第200 頁反面),足認被告潘劍山、郭淑真於107 年1 月2 日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係延續107 年1 月1日之通訊內容而來,是附表二編號①至⑤之通訊監察譯文,自足作為證人朱曉玲證述之補強證據;又依附表二編號⑥至⑩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朱曉玲致電之初,即係由被告郭淑真接聽電話,縱使之後係由被告潘劍山與證人朱曉玲談及交易之金額,然其後證人朱曉玲要求被告郭淑真分裝為2 包時,被告郭淑真猶表示拒絕,其後於前往交易時,亦有向證人朱曉玲表示現處位置,難認被告郭淑真並無共同販賣之意思,而證人朱曉玲於偵訊時雖將交易地點顛倒,然其對於係被告郭淑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且價金係交予被告郭淑真等情,均一致證述明確,並無記憶混淆之狀況。是被告郭淑真之辯護人所辯,礙難採信。

⒉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⑴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俊雄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錄音(如附表二編號⑪),證人黃俊雄於107 年1 月14日致電時,係由被告潘劍山接聽電話,而被告潘劍山亦於本院審判時自承:電話中提及「現在過去OK嗎?」,就是黃俊雄要過來買甲基安非他命,這是我們之間的默契等語(見本院卷第297 頁反面),足認該通譯文內容,確係證人黃俊雄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通話。

⑵就證人黃俊雄歷次證述:

①其於警詢證稱:我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是向綽號「吉他兄」之男子購得,我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吉他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好後,我再前往他位在龍井區之住處,由他的老婆「吉他嫂」跟我交易,我再將錢交給「吉他嫂」,「吉他嫂」再將毒品交給我,(經提示107 年1 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次通話我要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有購買成功,我是在107 年1月14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他龍井區住處,以700 元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譯文中「現在過去OK嗎?」意指我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是「吉他嫂」交付毒品給我的,我跟潘劍山、郭淑真沒有債務及仇恨等語(見偵5658號卷第47至49頁)。

②其復於偵訊證稱:我最後一次吸食毒品係107 年1 月14日晚上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是跟「吉他嫂」買的,「吉他嫂」是潘劍山之老婆或同居人,107 年1 月14日晚上9 時許,我撥打電話是潘劍山接的,當天我跟他說我要過去他龍井家了,他說可以,我是去要買甲基安非他命,大概晚上9 時30分左右到,那天他人不在家,是他老婆拿給我的,這一次買7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我將700 元拿給他老婆,他老婆有把毒品拿給我,我就馬上回去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87 至289 頁)。

③依證人黃俊雄上開所證,足認證人黃俊雄有於107 年1 月14日致電詢問被告潘劍山可否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經被告潘劍山應允,其遂前往被告潘劍山、郭淑真上開龍井區住處,因被告潘劍山不在家,遂由被告郭淑真與其交易,被告郭淑真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其,其並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700 元交付予被告郭淑真,而完成交易,且被告郭淑真亦於本院審判時自承:當時潘劍山有包1 包東西叫我交給黃俊雄,我有跟黃俊雄收7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1 頁、第297 頁反面),亦足認當日確係被告郭淑真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予證人黃俊雄,證人黃俊雄並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700元交予被告郭淑真。

⑶證人黃俊雄雖於107 年8 月10日本院審判具結後改證稱:我認識潘劍山、郭淑真,認識後有順便麻煩潘劍山幫忙拿1,000 元之毒品,後來我約好要拿錢過去他家找他,但我加油時錢掉了,就沒有過去找他,後來沒有再與他聯絡,(後改稱)我沒錢不去有打電話跟潘劍山說,今日開庭前,沒有人跟我聯絡作證一事,我於我請潘劍山幫我拿毒品前1 、2 個月前,有因為郭淑真故意不開門讓我進他們家,因而懷恨在心,我在警詢之證述並非事實,是我故意陷害郭淑真,我在107 年1 月14日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是跟別人買的,不是在潘劍山、郭淑真那邊買的,我是在睡覺時反省自己,經過我良心之譴責,所以在法院為如此之證述,107 年1 月14日迄今,我都沒有跟潘劍山、郭淑真聯絡或面對面見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78 至286 頁)。然:

①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潘劍山與被告郭淑真於107 年5 月22日之看守所接見錄音,被告潘劍山已向被告郭淑真表示:「你有辦法聯絡那個(聽不清楚)嗎」、「你聯絡他還有那個女人有沒有」、「你聯絡他們之後,你跟他們說是跟我,不是跟你,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見本院卷第192 頁反面),顯見被告潘劍山已指示被告郭淑真私底下與證人黃俊雄接觸,要求證人黃俊雄表示係向被告潘劍山購買,其後被告郭淑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有於107 年5 月22日、5 月25日及6 月3 日與證人黃俊雄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見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是被告郭淑真於證人黃俊雄於本院證述前,顯已與證人黃俊雄有私底下不當之聯絡,從而證人黃俊雄於本院審判所證,可信性已有所疑。

②又證人黃俊雄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107 年1 月14日當日有向被告潘劍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由被告郭淑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其並將價金700 元交予被告郭淑真等情,而被告潘劍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程序時均表示當日證人黃俊雄有前來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見偵5658號卷第9頁、第108 頁、本院卷第19頁),然於107 年5 月22日被告潘劍山指示被告郭淑真與證人黃俊雄聯繫後,被告潘劍山即於107 年6 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改辯稱:107 年1 月14日那天黃俊雄沒有來云云(見本院卷第88頁),而證人黃俊雄亦於本院審判時改證稱當日並無交易,顯有串證之可能,足認證人黃俊雄所證不足採信。

③另被告郭淑真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黃俊雄來我家坐時,講話很大聲,我出來就對他口氣不好,他就懷恨在心,是107 年1 月中旬發生的,當時黃俊雄有跟我道歉,潘劍山沒有說什麼,我就又回去睡覺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然共同被告潘劍山於本院審判具結證稱:黃俊雄是「吃藥」之人,所以郭淑真不喜歡他來找我,曾經黃俊雄來買毒品,郭淑真把黃俊雄擋在門外不讓他進來,我印象中有1 次,但黃俊雄跟我抱怨過很多次,郭淑真將黃俊雄擋在門外,我會罵郭淑真,他會怕我,但郭淑真不敢在家裡跟黃俊雄吵架等語(見本院卷第232 頁),從而被告郭淑真所辯其與證人黃俊雄產生糾紛之情節,顯與證人黃俊雄、潘劍山於本院審判具結證述之情節不符;又證人黃俊雄於偵訊證稱:實際上潘劍山、郭淑真真的對我很好,他們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我也很不捨等語(見本院卷第290 頁反面),是證人黃俊雄於本院審判時改證稱其因心有不滿欲陷害被告郭淑真云云,實有矛盾;且依被告郭淑真所辯,其對證人黃俊雄口氣不佳時,被告潘劍山並未有何表示,但被告潘劍山卻證稱因被告郭淑真會怕他,故被告郭淑真不敢在家中與證人黃俊雄吵架,兩者顯有矛盾,是證人黃俊雄、潘劍山此部分所證,亦難採納。

④被告郭淑真之辯護人雖辯護稱:107 年1 月14日部分,黃俊雄指述前後不一,且於本院審判時亦明確證稱其先前指述是要誣陷郭淑真,也願意負偽證之刑責,顯然其本院所證較為可採等語(見本院卷第300 頁)。然本院已就證人黃俊雄歷次證述何者可採、何者不可採之理由析述如上,辯護人僅憑證人黃俊雄於本院表示願負偽證之刑責,即推認其於本院審判證述較可採,實屬速斷,無法採納。

⑷就被告潘劍山、郭淑真之辯解:

①被告潘劍山雖曾辯稱當日並未與證人黃俊雄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然與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偵訊證述之情節不符,且依客觀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俊雄當日確有致電詢問可否前往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經被告潘劍山應允,且被告潘劍山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當日有交易,是被告潘劍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一度翻異前詞,顯不可採。

②另被告郭淑真雖辯稱其不知道被告潘劍山要其交付予證人黃俊雄的物品是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依附表二編號①至⑩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郭淑真對於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均得明瞭並加以回應,且其亦於本院聲羈訊問時自承:我之前不知道潘劍山有販賣毒品,後來慢慢就知道,他是因為要幫我籌措看醫生之款項,我有時會幫潘劍山接電話,聯絡販賣毒品事宜等語(見聲羈卷第15頁反面),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大概知道潘劍山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足認被告郭淑真知悉被告潘劍山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有協助聯繫毒品交易事宜,焉有可能不知所交付予證人黃俊雄之物係屬甲基安非他命,此顯然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③又被告郭淑真雖另辯稱其於本院聲羈訊問時之自白,係因辯護人表示認罪可能可以交保,其方認罪云云,然證人吳恆輝律師於本院審判具結證稱:我是擔任指定辯護人,值班時經書記官通知後接案,我有依正常流程跟郭淑真說明遭聲請羈押之原因、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開庭流程,法律上向其確認有無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她有說她身體不好要開刀,不希望被羈押,我說如果她有做就承認,依法律規定如果全盤托出,也沒有串供之虞,法官可能會讓她交保,但如果她沒有做,就據實以告,都有機會可以聲請交保,我沒有建議郭淑真先承認比較容易獲得交保,她也沒有跟我提到她有無參與販賣,法官訊問時沒有跟郭淑真說如果認罪就可以交保,郭淑真是自己認罪,所以我才依她的陳述,為她辯護希望法官給予交保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232 頁反面至第234 頁),足認被告郭淑真於本院聲羈訊問時係依其自主意志選擇坦承犯行,其斯時之辯護人並未建議其先承認比較容易獲得交保,是被告郭淑真此部分所辯,實無足採。

三、復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風險大小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販賣者辯稱無營利意圖,致無法查得其販賣毒品之實際利得若干,然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潘劍山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向王國星買3,000 元,我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賣給朱曉玲、黃俊雄,賺取4,500 元至4,700 元,扣除成本後實賺1,500 元至1,7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另被告王國星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從張介潮那邊買來轉賣給潘劍山,有從中先拿0.2 公克起來,再把剩下的給潘劍山,有賺0.2 公克供自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從而可知被告潘劍山、王國星有分別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中賺取毒品價差、量差營利之主觀意圖,且被告潘劍山、郭淑真與證人朱曉玲、黃俊雄間,以及被告王國星與被告潘劍山間,並無任何特殊情誼關係,實無以成本價格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致需承擔被查獲後面臨重刑之可能,從而足認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王國星均係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無疑。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潘劍山、郭淑真上開所辯均係臨訟狡展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王國星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核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王國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均犯3 罪、被告王國星犯1 罪)。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王國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潘劍山、郭淑真所犯上開3次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王國星前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4 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在卷可稽,是被告王國星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偵審自白減刑部分:

⒈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此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其中,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若對事實別有保留,或有構成其他犯罪之辯解,僅屬訴訟技巧之運用,對訴訟經濟毫無助益,均難認屬此所指之自白(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潘劍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犯行不諱,僅辯稱並未與被告郭淑真共同販賣,足認其業就其各次犯行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爰就其所犯上開3 次犯行,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⒉而被告郭淑真雖曾於本院聲羈訊問時坦承全部犯行(見聲羈卷第15至16頁),然其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否認犯行(見偵5657號卷第9 至11頁、第64頁反面、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第296 頁反面至第298 頁),即無於本院審判時自白之情形,自無上開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另被告王國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不諱,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外)後減輕之。

㈤查獲上手減刑部分:

⒈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該條項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罪有關之「本案毒品來源」而言,若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之本案無關,而係另案犯罪之毒品來源,縱警方因而查獲他案之正犯或共犯,祇能就其所犯另案依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不能就與其供出毒品來源無關之本案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倘被告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即令該正犯或共犯確因被告之供出而被查獲;或其時序雖較晚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自己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來源無關,均仍不符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就被告潘劍山部分:

⑴被告潘劍山雖於警詢時供稱其有於106 年7 月初、106 年8月中旬,分別以3,000 元向被告王國星購買各約1.7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5658號卷第10頁),另於偵訊供稱其有於106 年7 月、106 年8 月中觀察勒戒前,向被告王國星分別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半錢2,500 元、1 錢4,000 元等語(見偵55658 號卷第134 頁)。然就被告潘劍山供述之購毒情節,檢察官僅就106 年8 月16日前某日部分,對被告王國星提起公訴,然就106 年7 月初部分,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見本院卷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而被告潘劍山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供稱:106 年8 月16日前2 星期內購買之1.7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我自己施用完的,我於107 年1 月1日至14日販賣給朱曉玲及黃俊雄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係106 年8 月16日中旬上一次,也就是第一次跟王國星買1 錢時,是這次購買剩下的賣給朱曉玲及黃俊雄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從而依被告潘劍山之供述,與本案販賣予證人朱曉玲、黃俊雄直接相關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即106 年7 月初第一次向被告王國星購買部分,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告王國星亦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有該次販賣之犯行(見偵7723號卷第98頁、第113 頁反面),被告潘劍山僅供出因而查獲與本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朱曉玲、黃俊雄無關聯之106 年8 月16日前2 星期內之被告王國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依前揭所述,即無供出上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⑵另被告潘劍山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改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均係王國星,是我去勒戒之前買的,我買3,000 元,實重1.75公克,也就是第二次向王國星購買的,第一次購買的是我自己施用完,我分不清楚到底是哪一次買的賣給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68、299 頁)。然被告潘劍山另於本院審判時供稱:我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購買時會試東西之好壞、真假,平常很少在用,大概5、6 天用1 次,用玻璃球燒烤,1 包3,000 元、1.75公克,可以用3 至4 個月,我向王國星購買之3,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是自己施用,因為已經在勒戒不想再繼續用,就把剩下的一點點拿來賣給他們,我剩下的那一點點可以賣到4,700 元,我沒有摻東西,賣給他們只要零點幾,我1,000 元賣0.35公克,含袋重0.2 公克等語(見本院卷第299 頁),則被告潘劍山係於106 年8 月16日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06 年9 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釋放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10頁)在卷可稽,自106 年9月26日被告潘劍山釋放出所,迄犯罪事實一、㈢107 年1 月14日販賣7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黃俊雄,已經過3 個月餘,依被告潘劍山上開所自承之3,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共1.75公克,可以用4 、5 個月等情,加計被告潘劍山於106年8 月16日執行觀察勒戒前曾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實難認被告潘劍山仍可剩有甲基安非他命,且數量可賣得4,700 元,況被告潘劍山所稱其販賣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僅有0.35公克,夾鏈袋重0.2 公克,等於甲基安非他命重量僅有0.15公克,顯然重量低於一般行情,故被告潘劍山此部分之供述,亦難採納,難認被告潘劍山所供出並因而查獲之被告王國星於106 年8 月16日前2 星期內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與本件被告潘劍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犯罪事實相關,自無供出上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另被告王國星於警詢供稱其販賣予被告潘劍山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係於106 年8 月中旬向綽號「潮仔」之男子所購得等語(見偵7723號卷第99頁),復於本院審判供稱:我賣給潘劍山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去苑裡找「潮仔」拿,交易時間是晚上,地點是苑裡西濱快速道路旁邊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第64頁反面)。而檢察官雖認綽號「潮仔」之男子已遭其他警察機關查獲,故無從依被告王國星之供述追查上手(見本院卷第3 頁反面),然經本院調取綽號「潮仔」之張介潮繫屬於苗栗地院之案卷,該案係起訴張介潮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古乾助、張瀞文(見本院卷第103 至104 頁),且該案中未曾訊問張介潮有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王國星乙情(見本院卷第181 至185 頁),再經本院傳喚證人張介潮,其於本院審判具結證稱:我認識王國星,大概是105年年底認識,因為他幫我家做廚房施工,我有賣過他2 、3次毒品,我記得有一次是王國星到西濱快速道路旁,要跟我買3,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但我東西不夠,只交易1,000元,時間是去年夏天晚上等語(見本院卷第225 頁反面至第227 頁)。則依證人張介潮所證,其確坦承有於106 年夏天某日晚上,在西濱快速道路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王國星,與被告王國星上開供述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王國星有供出其本次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即張介潮,並因而查獲,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後(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外),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王國星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反欲藉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賺取價差、量差牟利,而販賣毒品不僅危害社會秩序,亦戕害他人健康,足以導致施用者出現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是渠等所為實已妨害社會安全秩序,亦足影響一般人民身心之健康發展,而均應予以嚴重非難;兼衡被告潘劍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有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否認有與被告郭淑真共同販賣,並曾指示被告郭淑真聯繫證人朱曉玲、黃俊雄,另指示被告郭淑真切勿認罪,犯後態度及舉措實有不當,而被告郭淑真雖曾於本院聲羈訊問時坦承犯行,然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否認犯行,另被告王國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犯行,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潘劍山、郭淑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分工、對象僅2 人、數量及金額非多、被告王國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僅1 人、數量及金額亦非多,暨被告潘劍山自稱擔任街頭藝人、教育程度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偵5658號卷第6 頁)、被告郭淑真自稱職業為工、教育程度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5657號卷第9 頁)、被告王國星自稱職業為工、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7723號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及主文欄(被告王國星)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潘劍山、郭淑真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部分

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 章之1 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則犯第4 條(販賣毒品)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被告潘劍山、郭淑真均供稱門號係郭淑真所申辦,電話係潘劍山所有,亦係潘劍山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第295 頁反面),而該行動電話係供被告潘劍山、郭淑真犯罪事實一、㈠至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至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被告郭淑真供稱係其申辦,且為其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95頁反面),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有使用於本件犯行,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㈢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潘劍山既供稱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有收到價金,而未分給被告郭淑真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是該等共同販毒之犯罪所得均由被告潘劍山所實際取得,自應就被告潘劍山諭知沒收該等犯罪所得共計4,700 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王國星亦自承犯罪事實二之販毒犯行其有收到3,000 元價金,且有從中抽取0.2 公克、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被告王國星該等犯罪所得,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職權告發部分:

㈠證人黃俊雄於107 年8 月10日本院審判時具結之證述(如前揭、㈡、⒉、⑶),及共同被告潘劍山於107 年7 月18日本院審判具結之證述(如前揭、㈡、⒈、⑶及、㈡、⒉、⑶、③),顯與本案之真正事實相悖,業據本院析論如上,且涉及與本案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是否涉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猶待偵查機關查明。

㈡另證人張介潮自承其有於106 年8 月中旬某日晚上,在苑裡西濱快速道路旁,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王國星,並據被告王國星證述明確(見前揭、㈤、⒊),是證人張介潮此部分是否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犯行,亦待偵查機關查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
│號│            │                        │                                              │
├─┼──────┼────────────┼───────────────────────┤
│1 │如犯罪事實欄│刑法第28條、毒品危害防制│潘劍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一、㈠所示  │條例第4 條第2 項共同販賣│郭淑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第二級毒品罪            │                                              │
├─┼──────┼────────────┼───────────────────────┤
│2 │如犯罪事實欄│刑法第28條、毒品危害防制│潘劍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一、㈡所示  │條例第4 條第2 項共同販賣│郭淑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第二級毒品罪            │                                              │
├─┼──────┼────────────┼───────────────────────┤
│3 │如犯罪事實欄│刑法第28條、毒品危害防制│潘劍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一、㈢所示  │條例第4 條第2 項共同販賣│郭淑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第二級毒品罪            │                                              │
└─┴──────┴────────────┴───────────────────────┘
【附表二】
┌─────────────────────────────────────────────┐
│  ①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13)、開始時間:20                                  │
│    18/01/01 12 :14:02、結束時間:2018/01/01 12 :17:                                  │
│    37(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                                                            │
│    …                                                                                    │
│潘劍山:什麼人啦?                                                                        │
│朱曉玲:你現在哪裡?                                                                      │
│潘劍山:我在家裡,你要過來嗎?                                                            │
│朱曉玲:沒有,你可以過來嗎?                                                              │
│潘劍山:我要過去喔?                                                                      │
│朱曉玲:2 瓶阿。                                                                          │
│潘劍山:你那個勒?上次的勒?上次的不是欠我1 瓶嗎?                                        │
│朱曉玲:對阿。                                                                            │
│潘劍山:對厚,好好好,那個我的女人講一下,我的女人。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可不可以幫我帶2 瓶。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2 瓶。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喂聽到嗎?                                                                        │
│郭淑真:喔有啦有啦,怎樣?                                                                │
│朱曉玲:那個我有跟哥哥講一下,幫我帶2 瓶。                                                │
│郭淑真:2 瓶喔。                                                                          │
│朱曉玲:嗯。                                                                              │
│郭淑真:上次那個有要還嗎?還是改天?                                                      │
│朱曉玲:後天。                                                                            │
│郭淑真:好啦,你在家嗎?                                                                  │
│朱曉玲:去妳們那裡的時候。                                                                │
│郭淑真:妳在家嗎?                                                                        │
│朱曉玲:對。                                                                              │
│郭淑真:這樣到再給你call-in,還是怎樣?                                                   │
│朱曉玲:嗯?                                                                              │
│    …                                                                                    │
│郭淑真:喔,要怎麼聯絡啦?                                                                │
│朱曉玲:你大概多久會到?我半個小時再打給妳看妳在哪裡。                                    │
│郭淑真:我不知道,他說他肚子餓,我哪知道什麼時候,還是妳                                  │
│        要打給我們?                                                                      │
│朱曉玲:我半個小時打給妳,看你們到了沒,我就下去。                                        │
│    …                                                                                    │
├─────────────────────────────────────────────┤
│  ②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13)、開始時間:20                                  │
│    18/01/01 20 :57:11、結束時間:2018/01/01 20 :59:                                  │
│    15(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                                                    │
│朱曉玲:喂。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大嫂喔。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你們到家了嗎?喂?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你們在哪裡?                                                                      │
│郭淑真:在哪裡?                                                                          │
│潘劍山:要回去了,要回去了。                                                              │
│郭淑真:要回去了。                                                                        │
│朱曉玲:你們不要回去,你們來我這邊,我已經在家裡了,那個                                  │
│        什麼我老公他剛剛回去清水了。                                                      │
│潘劍山:去你那邊喔?                                                                      │
│朱曉玲:對到我這邊。                                                                      │
│潘劍山:你去那個。                                                                        │
│朱曉玲:哪個?                                                                            │
│潘劍山:路口那邊等啦。                                                                    │
│朱曉玲:蛤?                                                                              │
│潘劍山:太多警察了啦                                                                      │
│朱曉玲:沒有!我這裡沒有啦,我現在這裡沒有。                                              │
│潘劍山:你那邊我剛剛看到有2 個。                                                          │
│朱曉玲:騙人啦,現在才剛剛騎出來,騎到那個19街的seven 啊                                  │
│        。                                                                                │
│潘劍山:妳跑去酒店幹嘛?                                                                  │
│朱曉玲:19街啦,酒店。                                                                    │
│潘劍山:喔9 街,我以為去酒店買酒。                                                        │
│朱曉玲:我樓上有,樓上有。                                                                │
│潘劍山:好啦好啦。                                                                        │
│朱曉玲:多久到?                                                                          │
│潘劍山:要幾瓶。                                                                          │
│朱曉玲:一樣阿,2 瓶,就跟你說2 瓶啊。                                                    │
│潘劍山:2 瓶而已喔,那麼遠的路。                                                          │
│朱曉玲:沒有!那個半瓶,要幫我另外1 個,因為那個什麼。                                    │
│潘劍山:那個昨天的今天跟明天嗎?                                                          │
│朱曉玲:蛤?                                                                              │
│潘劍山:沒事啦。                                                                          │
│朱曉玲:我後天的一瓶可以給你阿。                                                          │
│潘劍山:明天見,明天依然開心啦。                                                          │
│潘劍山:明天依然愛我啦。                                                                  │
│朱曉玲:當然啊,我永遠愛你,不是只有明天而已好不好。                                      │
│郭淑真:明天再聯絡啦。                                                                    │
│朱曉玲:又要聯絡。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我現在就在樓下等你們,如果半個小時以內。                                          │
│潘劍山:好啦,很快,大概10分鐘就到了。                                                    │
│朱曉玲:幾分鐘。                                                                          │
│郭淑真:沒那麼快。                                                                        │
│朱曉玲:10分鐘。                                                                          │
│朱曉玲:騙人,大哥你都騙我。                                                              │
│郭淑真:好啦,你在那邊等。                                                                │
│朱曉玲:好。                                                                              │
├─────────────────────────────────────────────┤
│  ③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13)、開始時間:20                                  │
│    18/01/01 21 :18:17、結束時間:2018/01/01 21 :19:                                  │
│    17(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                                                            │
│朱曉玲:喂。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大嫂你們在哪裡?                                                                  │
│郭淑真:大哥說今天不適合啦,看明天還是你自己來啦。                                        │
│朱曉玲:蛤?                                                                              │
│郭淑真:今天危險啦。                                                                      │
│朱曉玲:什麼?                                                                            │
│郭淑真:他說今天危險,看是明天還是你自己要來。                                            │
│朱曉玲:我在樓下一直等。                                                                  │
│潘劍山:太危險了,車子太亮眼了不行。                                                      │
│朱曉玲:厚。                                                                              │
│潘劍山:給你。                                                                            │
│朱曉玲:蛤。                                                                              │
│潘劍山:你從那邊過來,我多一點給你,我多一小瓶給你。                                      │
│郭淑真:他說叫你過來啦。                                                                  │
│朱曉玲:現在喔?                                                                          │
│郭淑真:對啦。                                                                            │
│朱曉玲:好啦,那等我。                                                                    │
│郭淑真:喔。                                                                              │
│朱曉玲:我騎。                                                                            │
├─────────────────────────────────────────────┤
│  ④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13)、開始時間:20                                  │
│    18/01/01 21 :19:37、結束時間:2018/01/01 21 :21:                                  │
│    20(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                                                    │
│朱曉玲:喂喂。                                                                            │
│郭淑真:怎樣。                                                                            │
│朱曉玲:大嫂你跟大哥講說我帶朋友過去喔。                                                  │
│郭淑真:你要過來喔。                                                                      │
│朱曉玲:對,我帶朋友過去,我們騎摩托車過去,啊那個什麼。                                  │
│潘劍山:你出來就好了啦。                                                                  │
│郭淑真:過來喔好啦,你要過來。                                                            │
│朱曉玲:你等一下先聽我講,妳先幫我把15的東西先準備起來給                                  │
│        他,然後剩下的再另外,等一下我會帶我的杯子過去。                                  │
│郭淑真:你說什麼我聽不懂,你說什麼?                                                      │
│朱曉玲:我要2 瓶嘛,因為他給我2 張嘛,妳幫我弄1 瓶半的給                                  │
│        他嘛。                                                                            │
│潘劍山:好的。                                                                            │
│朱曉玲:這樣大哥知道了厚。                                                                │
│潘劍山:等一下,等一下(日文)。                                                          │
│朱曉玲:我現在等他,他等一下快到了,我等一下跟他騎摩托車                                  │
│        過去家裡。                                                                        │
│潘劍山:你等一下。                                                                        │
│朱曉玲:蛤?                                                                              │
│潘劍山:好,你講。                                                                        │
│朱曉玲:我等一下等他,我在等他,然後我再騎摩托車載他過去                                  │
│        。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這樣知道厚。                                                                      │
│郭淑真:等一下。                                                                          │
│朱曉玲:對阿,我現在就是等他,我再跟他一起過去。                                          │
│郭淑真:等一下要過來。                                                                    │
│朱曉玲:對,等一下幫我準備1 瓶半的給他,就說那個是2 瓶的                                  │
│        。                                                                                │
│郭淑真:2 瓶的,對阿。                                                                    │
│朱曉玲:可是你要給他1 瓶半,然後剩下的我的。                                              │
│郭淑真:你是要拿2 瓶喔?                                                                  │
│朱曉玲:要分開啦!                                                                        │
│郭淑真:分開喔。                                                                          │
├─────────────────────────────────────────────┤
│  ⑤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13)、開始時間:20                                  │
│    18/01/01 21 :21:35、結束時間:2018/01/01 21 :22:                                  │
│    17(本院卷第82頁)                                                                    │
│朱曉玲:(笑聲)2 瓶,2 瓶分開。                                                          │
│郭淑真:好,好。                                                                          │
│朱曉玲:分開是分開,15是他的。                                                            │
│郭淑真:嗯嘿。                                                                            │
│朱曉玲:啊剩下我的。                                                                      │
│郭淑真:15是他的喔?                                                                      │
│朱曉玲:對,妳要跟他講那個是2 張的,因為他從來都沒有請過                                  │
│        我,我很生氣。                                                                    │
│郭淑真:啊500 是妳的喔?                                                                  │
│朱曉玲:對啦,我硬拗的啦。                                                                │
│郭淑真:差那麼多,妳破壞我們的名聲。                                                      │
│朱曉玲:蛤?                                                                              │
│郭淑真:妳說15是別人的,啊?蛤?                                                          │
│朱曉玲:對。                                                                              │
│潘劍山:妳叫他來前面講就好了。                                                            │
│郭淑真:好啦好啦好啦。                                                                    │
├─────────────────────────────────────────────┤
│  ⑥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20)、開始時間:20                                  │
│    18/01/07 21 :27:30、結束時間:2018/01/07 21 :28:                                  │
│    08(見本院卷第83頁):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喂!大嫂嗎?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大嫂你打過來好不好,這一支那個易付卡快沒錢了。                                    │
│郭淑真:什麼沒錢。                                                                        │
│潘劍山:打過去啦。                                                                        │
│郭淑真:叫我打過去?                                                                      │
│潘劍山:對啦。                                                                            │
│郭淑真:我打過去喔?                                                                      │
│朱曉玲:對對對。                                                                          │
│郭淑真:好啦。                                                                            │
├─────────────────────────────────────────────┤
│  ⑦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20)、開始時間:20                                  │
│    18/01/07 21 :28:32、結束時間:2018/01/07 22 :29:                                  │
│    35(見本院卷第84頁):                                                                │
│朱曉玲:喂?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妳在家裡嗎?                                                                      │
│郭淑真:對阿。                                                                            │
│朱曉玲:等一下可以過來嗎?                                                                │
│郭淑真:我問大哥,我不知道。                                                              │
│朱曉玲:妳幫我問一下大哥啊。                                                              │
│郭淑真:你上次不是說那個?                                                                │
│潘劍山:今天的事今天先處理。                                                              │
│郭淑真:問你啦。                                                                          │
│潘劍山:什麼什麼什麼?怎麼樣?                                                            │
│朱曉玲:(笑聲)我說等一下,你們等一下可以過來嗎?                                        │
│潘劍山:幾顆星?                                                                          │
│朱曉玲:2 顆。                                                                            │
│潘劍山:好啦好啦。                                                                        │
│朱曉玲:等一下,等一下我打給你,我要確定他貨到我這邊的時                                  │
│        候。                                                                              │
│潘劍山:好啦。                                                                            │
│朱曉玲:我要先確定有人過來。                                                              │
│潘劍山:好啦,好好好,好了。                                                              │
│朱曉玲:我等一下ㄌㄧㄤ你。                                                                │
│潘劍山:是的,是的,對對對,OK。                                                          │
│朱曉玲:好。                                                                              │
│郭淑真:好啦。                                                                            │
├─────────────────────────────────────────────┤
│  ⑧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20)、開始時間:20                                  │
│    18/01/07 22 :25:45、結束時間:2018/01/07 22 :27:                                  │
│    06(見本院卷第85頁):                                                                │
│朱曉玲:喂?                                                                              │
│郭淑真:喂?                                                                              │
│朱曉玲:大嫂嗎?                                                                          │
│郭淑真:對。                                                                              │
│朱曉玲:大哥呢?                                                                          │
│郭淑真:在這邊啊。                                                                        │
│朱曉玲:妳跟大哥講,2 顆,那個2 顆星。                                                    │
│郭淑真:好啦。                                                                            │
│朱曉玲:啊那個幫我拿500 起來。                                                            │
│郭淑真:不可以這樣啦,上次才跟你講。                                                      │
│朱曉玲:等一下再跟妳講,上次的啦。                                                        │
│郭淑真:蛤?                                                                              │
│朱曉玲:等一下是我拿錢下去啦,他沒有要拿錢下去,不是上次                                  │
│        那個,那個弟弟啦。                                                                │
│郭淑真:那不是一樣嗎?我到時候再跟妳講,齁?                                              │
│朱曉玲:多久到?多久到?                                                                  │
│潘劍山:多久喔,等一下就到了啊!                                                          │
│朱曉玲:他差不多半個小時就會到我這邊了。                                                  │
│潘劍山:我大概10分鐘到了啦,開飛機了。                                                    │
│郭淑真:好。                                                                              │
│朱曉玲:好。                                                                              │
├─────────────────────────────────────────────┤
│  ⑨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20)、開始時間:20                                  │
│    18/01/07 23 :02:32、結束時間:2018/01/07 23 :02:                                  │
│    52(見本院卷第86頁):                                                                │
│朱曉玲:你在哪裡了?                                                                      │
│郭淑真:榮總。                                                                            │
│潘劍山:榮總,榮總了。                                                                    │
│朱曉玲:好。                                                                              │
│郭淑真:好。                                                                              │
├─────────────────────────────────────────────┤
│  ⑩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20)、開始時間:20                                  │
│    18/01/07 23 :14:31、結束時間:2018/01/07 23 :14:                                  │
│    42(見本院卷第87頁正面)                                                              │
│潘劍山:你可以下來了。                                                                    │
│朱曉玲:喔好。                                                                            │
├─────────────────────────────────────────────┤
│  ⑪光碟代號:00000000000000000 (編號30)、開始時間:20                                  │
│    18/01/14 21 :12:05、結束時間:2018/01/14 21 :12:                                  │
│    24(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                                                              │
│黃俊雄:喂?                                                                              │
│潘劍山:嗯。                                                                              │
│黃俊雄:那個吉他兄,現在過去OK嗎?                                                        │
│潘劍山:OK。                                                                              │
│黃俊雄:好,Bye-Bye。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