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俊佑
- 選任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告
- 潘弈成
- 被告
- 秦承鈞(原名李承鈞)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 被告
- 陳欣宜
- 選任辯護人
- 蔡佩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仙宜律師
- 被告
- 吳昀熙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賢律師
- 被告
- 劉又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03、4424、19776 、22526 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丁○○犯如附表三編號1 、2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 、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酉○○犯如附表三編號3 、4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3 、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三、辛○○(原名壬○○)犯如附表三編號5 、6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5 、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四、丙○○犯如附表三編號7 、8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7 、8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五、寅○○犯如附表三編號9 、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9 、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未○○犯如附表三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
(一)戌○○(代號:鬼哥)明知近年來跨境詐騙集團已經嚴重打擊我國之國際形象,竟為謀高額不法獲利,仍與年籍不詳、綽號「海哥」之人(無證據證明為少年,下稱「海哥」)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 年2 月24日前某日,共謀在印尼籌組專以詐騙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跨境電信詐騙機房【下稱印尼機房】,另具備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巳○○、乙○○、丁○○、酉○○、辛○○【原名壬○○,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改名為辛○○,下稱壬○○】、丙○○、寅○○等7 人(上列7 人中之巳○○、乙○○由本院另行判決)與丑○○、辰○○、卯○○、午○○、己○○、陳品妍、子○○、林耕宇、楊妮珊、黃莞家、庚○○、黃冠瑜等12人(即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上列12人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 號另案審結,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2408、2411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判決在案),暨附表一編號20至30所示之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9 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審理中),則受戌○○招攬,於107 年2 月24日前某日加入或於附表一所示出境時間前往印尼加入前揭詐騙機房。嗣以戌○○為首之前揭印尼機房成員,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7 年3 月起,共同與「海哥」所招攬之不詳中國大陸籍成員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各成員之代號、分工均如附表一所示)。彼等犯罪手法為:由戌○○取得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且與不詳之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 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暨不詳之詐欺資金流分工集團(含馬商、水商《均指處理兩岸地下匯兌等洗錢集團》及車手集團)取得合作之約定。另附表一編號1 之丑○○則受戌○○指揮,擔任海外電信詐騙機房之現場負責人,負責管理機房及採買等事務。附表一編號3 之卯○○則受戌○○指揮,擔任詐騙機房之電腦手,向戌○○指定配合之系統商租用群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 le 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並完成機房內電腦及話務等系統之配置。機房工作時間自每日早上8 點到下午5 點,由機房內假冒大陸地區通信管理局客服人員之一線話務員,依戌○○取得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個資撥打電話,向受話之大陸民眾謊稱渠等遭冒名申用門號,恐個資外洩云云,並協助受話之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機房內假冒公安警察之二線話務員續騙,接續向受話大陸民眾謊稱渠等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續云云,再以系統發現受話之大陸民眾名下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為由,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末轉由機房內假冒檢察官之三線話務員續騙,要求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監管。若受話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而接受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嗣由合作之不詳馬商、水商及車手集團,透過不詳洗錢管道,將款項匯回臺灣。機房電腦手卯○○於與不詳之水商對帳,並製作帳目及薪資明細後,由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在臺灣擔任總務及會計人員之辰○○,依帳目、薪資明細等資料,與水商之不詳外務人員聯繫並取得詐騙贓款。詐騙贓款除部分由辰○○交付戌○○外,其餘機房成員之詐騙所得,則待渠等返國後,向辰○○或戌○○領取。前揭印尼機房並自107 年3 月起至4 月30日間,以前揭詐騙方式對中國大陸地區不詳之民眾詐取金錢既遂(各該成員之薪資或3 、4 月份獎金所得明細詳如附表一所示,另查獲方式則詳後述)。
(二)以戌○○為首之前揭印尼機房於107 年5 月7 日關閉,我國籍之成員並陸續返國後,戌○○竟另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單獨犯意,自107 年6 月5 日前某日,計畫在日本福岡縣北九州市籌組專以詐騙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跨境電信詐騙機房【下稱日本福岡機房】。另具備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巳○○、乙○○、丁○○、酉○○、壬○○、丙○○、寅○○、未○○等8 人(上列8 人中之巳○○、乙○○,由本院另行判決)與丑○○、辰○○、卯○○、午○○、己○○、陳品妍、子○○、林耕宇、楊妮珊、劉价倫、于孟維、王凱翔、癸○○等13人(即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上列13人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 號另案審結,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2408、241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判決在案),暨附表二編號22至32所示之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9 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審理中),則受戌○○招攬,於107 年6 月5 日前某日加入或於附表二所示出境時間前往日本福岡縣北九州市加入前揭詐騙機房。嗣以戌○○為首之前揭日本福岡機房成員,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7 年6 月11日起,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各成員之代號、分工均如附表二所示)。彼等犯罪手法為:由戌○○取得中國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且與不詳之系統商、馬商、水商及車手集團取得合作之約定。另附表二編號1 之丑○○亦再受戌○○指揮,擔任海外電信詐騙機房之現場負責人,負責管理機房及採買等事務。附表二編號3 之卯○○亦受戌○○指揮,擔任詐騙機房之電腦手,向戌○○指定配合之系統商租用群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le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並完成機房內電腦及話務等系統之配置。機房工作時間自每日早上8 點到下午5 點,由機房內假冒大陸地區通信管理局客服人員之一線話務員,依戌○○取得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個資撥打電話,向受話之大陸民眾謊稱渠等遭冒名申用門號,恐個資外洩云云,並協助受話之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機房內假冒公安警察之二線話務員續騙,接續向受話大陸民眾謊稱渠等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續云云,再以系統發現受話之大陸民眾名下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為由,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末轉由機房內假冒檢察官之三線話務員續騙,要求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監管。若受話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而接受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嗣由合作之不詳馬商、水商及車手集團,透過不詳洗錢管道,將款項匯回臺灣。機房電腦手卯○○於與不詳之水商對帳,並製作帳目及薪資明細後,由附表二編號2 所示在臺灣擔任總務及會計人員之辰○○,依帳目、薪資明細等資料,與水商之不詳外務人員聯繫並取得詐騙贓款。詐騙贓款除部分由辰○○交付戌○○外,其餘機房成員之詐騙所得,則待渠等返國後,向辰○○或戌○○領取。前揭日本福岡機房並自107 年6 月11日至7 月17日間,以前揭詐騙方式對中國大陸地區不詳之民眾詐取金錢既遂(各該成員之薪資或6 月份獎金所得明細詳如附表二所示),並透過地下匯兌,層層洗錢進入不詳之人所經營,代號「金強」、「愛馬仕」、「鑫勝利」、「天然氣泡水」之臺灣水商所分別掌控之人頭帳戶,合計新臺幣(下同)554 萬4,700 元。其中「金強」水商於107 年6 月20日及7 月12日,乃先後將贓款31萬1,100 元及24萬2,200 元,委由鄭景中(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部分,由法院另案審結)等外務人員,交予辰○○收受。
(三)嗣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循線於107 年7 月17日對辰○○、鄭景中2 人實施拘提、搜索,乃扣得辰○○尚未交付戌○○之贓款及尚未發放之薪資合計89萬5,300 元,暨附表一、二所示之薪資明細、智慧型手機之相關電磁紀錄等資料,因此獲悉前揭日本福岡機房及印尼機房之成員,並接續對107 年7 月21日先行自日本福岡機房返國之己○○、陳品妍、子○○、劉价倫、于孟維、王凱翔、癸○○等人拘提到案,嗣再由警於107 年8 月13日至日本福岡將自願投案之卯○○、午○○2 人,及機房現場管理人丑○○合計3 人帶同返國後,而查獲上情。然乙○○、丁○○、酉○○、壬○○、丙○○、寅○○、未○○及附表一、二所示未到案之其他成員,於檢察官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護照之公文函轉日本福岡地區以外處所生效前,即趁機自日本福岡地區以外之機場搭機前往印尼峇里島。迄於108 年1 月16日,乙○○、丁○○、酉○○、壬○○、丙○○、寅○○、未○○等7 人自知法網難逃,始投案並自印尼返回我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丁○○、酉○○、壬○○、丙○○、寅○○、未○○【下稱被告6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均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一第402 頁,本院卷二第19、20、21、18頁),經受命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
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6 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6 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6 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6 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6 人、同案被告巳○○、乙○○之警詢筆錄,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6 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被告6 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示各罪名時,不採同案被告警詢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自白外之補強事證,自仍得認定被告6 人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附此敘明。
(二)被告6 人所為,不構成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6 人前揭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3 款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語。然按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9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均係由同案被告戌○○先取得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後,再輾轉交由一線人員逐次撥打電話詐欺被害人,足見上開機房成員雖係利用電子通訊而為之,然僅係針對特定個人進行詐欺,揆諸上開說明,即非屬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加重詐欺取財要件,公訴意旨認被告6 人所為已該當首揭加重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1.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均是由同案被告戌○○發起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由機房內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假冒為中國大陸銀行人員、公安局人員及檢察官,分層取信並詐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倘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再透過「水商」將詐欺贓款匯回我國,足見其等行為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組織性、集團性犯罪,各角色彼此分工,各司其職,堪認被告6 人知悉其所參與之行為,為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且對於所加入之詐欺集團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均具有認識。
2.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立法意旨略以:「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經查,本案詐欺犯行之參與人員至少有被告6 人、同案被告戌○○、巳○○、乙○○及印尼機房或日本福岡機房其他成員,足見本案共犯確有3 人以上,且為被告6 人所明知,是被告6 人行為均該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要件甚明。
3.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同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是被告6 人參與印尼機房或日本福岡機房,於被害人受騙陷於錯誤匯款後,嗣由合作之不詳馬商、水商及車手集團,透過不詳洗錢管道,將款項匯回臺灣,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部分,被告6 人所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甚明。
(二)核被告6 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三)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查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雖均未論及被告6 人洗錢犯行部分,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詳如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審判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185 頁),已保障其防禦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共犯關係:
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28年度上字第311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被告丁○○、酉○○、壬○○、丙○○、寅○○與同案被告戌○○、巳○○、乙○○或附表一所示機房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另被告6 人與同案被告戌○○、巳○○、乙○○或附表二所示機房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2.至被告丁○○、酉○○、壬○○、丙○○、寅○○、未○○與同案被告巳○○、乙○○,僅係參與犯罪組織,並非該詐欺取財集團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人,已如前述,是其僅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為必要共犯。
(五)罪數關係:
1.被告6 人就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為認罪答辯,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丁○○、酉○○、壬○○、丙○○、寅○○就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各成立1 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未○○就日本福岡機房成立1 個加重詐欺取財罪。
3.想像競合:被告6 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均係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處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6 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等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數罪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4.數罪併罰:被告丁○○、酉○○、壬○○、丙○○、寅○○所犯2 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犯前2 條之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被告6 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參與印尼機房或日本福岡機房犯行及洗錢犯行,堪認被告6 人對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均已自白,爰參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6 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6 人均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由同案被告戌○○發起成立詐欺機房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機房一、二、三線人員,對大陸地區人民施用詐術,有損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人民之互信;並考量被告6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再參以本案機房成立之時間、規模,以及被告6 人分別擔任一線或二線人員之層級,兼衡上開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見本院卷三第184-18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衡酌其等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八)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6 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經參酌其等在本案前,均無有關犯罪組織或詐欺機房之犯罪,且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後續受刑執行,已足使其等記取教訓,故尚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丁○○部分:被告丁○○供承就印尼機房之薪資如附表一所示,且已花用完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2 頁),爰認定被告丁○○就印尼機房之犯罪所得為7 萬5500元(計算式:17900 +57600 =75500 ),並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日本福岡機房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有分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被告酉○○部分:被告酉○○供承就印尼機房之薪資如附表一所示,且已花用完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爰認定被告酉○○就印尼機房之犯罪所得為4 萬4100元(計算式:4500+39600 =44100 ),並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日本福岡機房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酉○○有分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被告壬○○部分:被告壬○○供承就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之薪資如附表一、二所示,且已花用完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頁),爰認定被告壬○○就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4萬4900元(計算式:29800 +115100=144900)、2100元,並均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丙○○部分:被告丙○○供承就印尼機房之薪資如附表一所示,且已花用完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頁),爰認定被告丙○○就印尼機房之犯罪所得為9 萬7900元(計算式:2900+95000 =97900 )元,並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日本福岡機房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丙○○有分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被告寅○○部分:被告寅○○供承就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之薪資如附表一、二所示,且已花用完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頁),爰認定被告寅○○就印尼機房、日本福岡機房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7萬2800元(計算式:27400+145400=172800)、2 萬3800元,並均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被告未○○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未○○就日本福岡機房部分有分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七)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印尼機房(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綽號或代號│出境日期 │工作內容 │薪資或獎金所得 │備註 │
├──┼───┼─────┼─────┼─────┼────────┼────┤
│1 │丑○○│新哥(新)│107、2/24 │現場管理人│每月15萬元 │另案審結│
│ │ │ │ │;採買。 │ │ │
├──┼───┼─────┼─────┼─────┼────────┼────┤
│2 │辰○○│誌偉 │無 │在臺之總務│每月4萬元。 │另案審結│
│ │ │ │ │及會計。 │ │ │
├──┼───┼─────┼─────┼─────┼────────┼────┤
│3 │卯○○│猴子(PC)│107、2/27 │電腦手 │3 月:198,600 元│另案審結│
│ │ │ │ │ │4 月:681,100 元│ │
├──┼───┼─────┼─────┼─────┼────────┼────┤
│4 │午○○│祥哥(祥)│107、3/25 │3線話務 │3 月:153,100 元│另案審結│
│ │ │ │ │ │4 月:774,300 元│ │
├──┼───┼─────┼─────┼─────┼────────┼────┤
│5 │己○○│澤哥(澤)│107、3/1 │3線話務 │3 月:313,500 元│另案審結│
│ │ │ │ │ │4 月:1,001,200 │ │
│ │ │ │ │ │元 │ │
├──┼───┼─────┼─────┼─────┼────────┼────┤
│6 │陳品妍│甜甜(甜)│107、3/18 │1線話務 │3 月:164,100 元│另案審結│
│ │ │ │ │ │4 月:49,5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7 │子○○│漢哥(漢)│107、3/20 │3線話務 │3 月:53,600 元 │另案審結│
│ │ │ │ │ │4 月:540,400 元│ │
├──┼───┼─────┼─────┼─────┼────────┼────┤
│8 │林耕宇│鮪魚(鮪)│107、3/18 │1線話務 │3 月:6,900 元 4│另案審結│
│ │ │ │ │ │月:144,3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9 │楊妮珊│瑜 │107、2/27 │1線話務 │3 月:10,000 元 │另案審結│
│ │ │ │ │ │4 月:2,3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10 │黃莞家│樂 │107、4/2 │1線話務 │4 月:183,000 元│另案審結│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1 │庚○○│皓 │107、3/18 │1線話務 │3 月:6,500 元 4│另案審結│
│ │ │ │ │ │月:29,5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12 │黃冠瑜│莊 │107、3/25 │1線話務 │3 月:1,200 元 4│另案審結│
│ │ │ │ │ │月:9,200 元(不│ │
│ │ │ │ │ │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 │萬 5,000 元) │ │
├──┼───┼─────┼─────┼─────┼────────┼────┤
│13 │乙○○│紅毛(毛)│107、2/27 │2線話務 │3 月:25,100 元 │本案 │
│ │ │ │ │ │4 月:154,400 元│ │
├──┼───┼─────┼─────┼─────┼────────┼────┤
│14 │丁○○│佑 │107、3/18 │1線話務 │3 月:17,900 元 │本案 │
│ │ │ │ │ │4 月:57,6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5 │寅○○│虎牙(虎)│107、3/1 │1線話務 │3 月:27,400 元 │本案 │
│ │ │ │ │ │4 月:145,4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6 │巳○○│B哥(B)│107、3/25 │2、3線話務│3 月:223,300 元│本案 │
│ │ │ │ │ │4 月:599,6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7 │酉○○│希 │107、3/25 │2線話務 │3 月:4,500 元 4│本案 │
│ │ │ │ │ │月:39,600 元 │ │
├──┼───┼─────┼─────┼─────┼────────┼────┤
│18 │壬○○│鈞 │107、2/28 │2線話務 │3 月:29,800 元 │本案 │
│ │ │ │ │ │4 月:115,100 元│ │
├──┼───┼─────┼─────┼─────┼────────┼────┤
│19 │丙○○│安 │107、2/28 │1線話務 │3 月:2,900 元 4│本案 │
│ │ │ │ │ │月:95,0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20 │申○○│漁 │107、3/2 │2線話務 │3 月:199,0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379,800 元│ │
├──┼───┼─────┼─────┼─────┼────────┼────┤
│21 │洪嘉文│金 │107、3/18 │2線話務 │3 月:121,4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309,700 元│ │
├──┼───┼─────┼─────┼─────┼────────┼────┤
│22 │申佳琪│KIKI (ki │107、3/2 │1線話務 │3 月:1,000 元 4│另案起訴│
│ │ │) │ │ │月:60,4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23 │鄭舜賢│賢 │107、2/28 │1線話務 │3 月:106,0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10,700 元 │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24 │鄧宇辰│石 │107、3/2 │2線話務 │3 月:111,9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122,000 元│ │
├──┼───┼─────┼─────┼─────┼────────┼────┤
│25 │洪仁凱│義 │107、3/2 │2線話務 │3 月:173,1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442,300 元│ │
├──┼───┼─────┼─────┼─────┼────────┼────┤
│26 │黃昱惇│雷夢(雷)│107、3/1 │1線話務 │3 月:65,400 元 │另案起訴│
│ │ │ │ │ │4 月:711,3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27 │何榮贒│進 │107、3/1 │1線話務 │3 月:97,800 元 │另案起訴│
│ │ │ │ │ │4 月:128,5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28 │陳芳蘋│草莓(莓)│107、3/2 │1線話務 │3 月:100 元 4 │另案起訴│
│ │ │ │ │ │月:284,000 元(│ │
│ │ │ │ │ │不含每月之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29 │江宜駿│淦 │107、3/2 │2線話務 │3 月:34,900 元 │另案起訴│
│ │ │ │ │ │4 月:90,500 元 │ │
├──┼───┼─────┼─────┼─────┼────────┼────┤
│30 │許順凱│凱 │107、2/27 │2線話務 │3 月:102,300 元│另案起訴│
│ │ │ │ │ │4 月:481,500 元│ │
└──┴───┴─────┴─────┴─────┴────────┴────┘
【附表二】日本福岡機房(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綽號或代號│出境日期 │工作內容 │薪資或獎金所得 │備註 │
├──┼───┼─────┼─────┼─────┼────────┼────┤
│1 │丑○○│新哥(新)│107、6/5 │現場管理人│每月15萬元 │另案審結│
│ │ │ │ │;採買。 │ │ │
├──┼───┼─────┼─────┼─────┼────────┼────┤
│2 │辰○○│誌偉 │無 │在臺之總務│每月4萬元。 │另案審結│
│ │ │ │ │及會計。 │ │ │
├──┼───┼─────┼─────┼─────┼────────┼────┤
│3 │卯○○│猴子(PC)│107、6/5 │電腦手 │6月:75,900元 │另案審結│
├──┼───┼─────┼─────┼─────┼────────┼────┤
│4 │午○○│祥哥(祥)│107、6/9 │3線話務 │6月:84,100元 │另案審結│
├──┼───┼─────┼─────┼─────┼────────┼────┤
│5 │己○○│澤哥(澤)│107、6/9 │3線話務 │6月:36,700元 │另案審結│
├──┼───┼─────┼─────┼─────┼────────┼────┤
│6 │陳品妍│甜甜(甜)│107、6/25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另案審結│
│ │ │ │ │ │2 萬 5,000 元) │ │
├──┼───┼─────┼─────┼─────┼────────┼────┤
│7 │子○○│漢哥(漢)│107、6/25 │3線話務 │不詳。 │另案審結│
├──┼───┼─────┼─────┼─────┼────────┼────┤
│8 │林耕宇│鮪魚(鮪)│107、6/8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另案審結│
│ │ │ │ │ │2 萬 5,000 元) │ │
├──┼───┼─────┼─────┼─────┼────────┼────┤
│9 │楊妮珊│瑜 │107、6/25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另案審結│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0 │劉价倫│阿倫 │107、6/25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另案審結│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1 │于孟維│小胖 │107、6/9 │1 線話務轉│6月:3,600元 │另案審結│
│ │ │ │ │廚師助手 │ │ │
├──┼───┼─────┼─────┼─────┼────────┼────┤
│12 │王凱翔│子彈 │107、6/25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另案審結│
│ │ │ │ │ │2 萬 5,000 元) │ │
├──┼───┼─────┼─────┼─────┼────────┼────┤
│13 │癸○○│晴天 │107、6/25 │廚師 │不詳。 │另案審結│
├──┼───┼─────┼─────┼─────┼────────┼────┤
│14 │乙○○│紅毛(毛)│107、6/8 │2線話務 │6月:30,200元 │本案 │
├──┼───┼─────┼─────┼─────┼────────┼────┤
│15 │巳○○│B哥(B)│107、6/9 │2、3線話務│6 月:70,600 元 │本案 │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16 │丁○○│佑 │107、6/8 │1線話務 │不詳。 │本案 │
├──┼───┼─────┼─────┼─────┼────────┼────┤
│17 │寅○○│虎牙(虎)│107、6/8 │1線話務 │6月:23,800元 │本案 │
├──┼───┼─────┼─────┼─────┼────────┼────┤
│18 │酉○○│希 │107、6/9 │2線話務 │不詳。 │本案 │
├──┼───┼─────┼─────┼─────┼────────┼────┤
│19 │壬○○│鈞 │107、6/9 │2線話務 │6月:2,100元 │本案 │
├──┼───┼─────┼─────┼─────┼────────┼────┤
│20 │丙○○│安 │107、6/9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本案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21 │未○○│寶兒 │107、6/9 │1線話務 │不詳。(每月底薪│本案 │
│ │ │ │ │ │2 萬 5,000 元) │ │
├──┼───┼─────┼─────┼─────┼────────┼────┤
│22 │申○○│漁 │107、6/8 │2線話務 │6月:44,000元 │另案起訴│
├──┼───┼─────┼─────┼─────┼────────┼────┤
│23 │洪嘉文│金 │107、6/8 │2線話務 │6月:17,900元 │另案起訴│
├──┼───┼─────┼─────┼─────┼────────┼────┤
│24 │申佳琪│KIKI (ki │107、6/8 │1線話務 │6 月:2,700 元(│另案起訴│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 │萬 5,000 元) │ │
├──┼───┼─────┼─────┼─────┼────────┼────┤
│25 │鄭舜賢│賢 │107、6/8 │1線話務 │6 月:46,400 元 │另案起訴│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26 │鄧宇辰│石 │107、6/8 │2線話務 │不詳 │另案起訴│
├──┼───┼─────┼─────┼─────┼────────┼────┤
│27 │洪仁凱│義 │107、6/8 │2線話務 │6月:34,400元 │另案起訴│
├──┼───┼─────┼─────┼─────┼────────┼────┤
│28 │黃昱惇│雷夢(雷)│107、6/8 │1線話務 │6 月:6,900 元(│另案起訴│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 │萬 5,000 元) │ │
├──┼───┼─────┼─────┼─────┼────────┼────┤
│29 │何榮贒│進 │107、6/8 │1線話務 │6 月:10,400 元 │另案起訴│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萬 5,000 元) │ │
├──┼───┼─────┼─────┼─────┼────────┼────┤
│30 │陳芳蘋│草莓(莓)│107、6/9 │1線話務 │6 月:1,700 元(│另案起訴│
│ │ │ │ │ │不含每月底薪 2 │ │
│ │ │ │ │ │萬 5,000 元) │ │
├──┼───┼─────┼─────┼─────┼────────┼────┤
│31 │江宜駿│淦 │107、6/9 │2線話務 │6月:8,700元 │另案起訴│
├──┼───┼─────┼─────┼─────┼────────┼────┤
│32 │許順凱│凱 │107、6/9 │2線話務 │6月:21,100元 │另案起訴│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主文 │
├──┼───┼────────┼──────────┤
│1 │丁○○│犯罪事實一(一)│丁○○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印尼機房)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2 │ │犯罪事實一(二)│丁○○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日本福岡機房)│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貳月。 │
├──┼───┼────────┼──────────┤
│3 │酉○○│犯罪事實一(一)│酉○○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印尼機房)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
│ │ │ │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4 │ │犯罪事實一(二)│酉○○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日本福岡機房)│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貳月。 │
├──┼───┼────────┼──────────┤
│5 │辛○○│犯罪事實一(一)│辛○○(原名壬○○)│
│ │(原名│(印尼機房)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壬○○│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玖│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 │犯罪事實一(二)│辛○○(原名壬○○)│
│ │ │(日本福岡機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7 │丙○○│犯罪事實一(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印尼機房)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
│ │ │ │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8 │ │犯罪事實一(二)│丙○○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日本福岡機房)│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貳月。 │
├──┼───┼────────┼──────────┤
│9 │寅○○│犯罪事實一(一)│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印尼機房)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
│ │ │ │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10 │ │犯罪事實一(二)│寅○○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日本福岡機房)│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
│ │ │ │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11 │未○○│犯罪事實一(二)│未○○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日本福岡機房)│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刑壹年貳月。 │
└──┴───┴────────┴──────────┘
-------------------------------------------------------
【附件】
一、供述證據:
(一)證人或同案被告:
1.被告戌○○:
109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5-411頁)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
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7-266頁)
2.被告巳○○
108年1月23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4424第9-15頁)
108年1月23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4424第17-19頁)
108年1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26頁)
108年1月24日偵訊筆錄(偵4424第39-42頁)
109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5-411頁)
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7-266頁、具結)
3.被告乙○○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67-68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69-81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123-126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535-536頁、具結)
4.被告丁○○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135-137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139-151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177-179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3203第539-547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561-563頁、具結)
109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5-411頁)
5.被告酉○○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189-190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191-203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235-237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3203第567-575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589-591頁、具結)
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27頁)
6.被告壬○○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249-250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251-261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299-302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525-527頁、具結)
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27頁)
7.被告寅○○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303-304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305-316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351-353頁)
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27頁)
8.被告丙○○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363-364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365-377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399-402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531-532頁、具結)
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27頁)
9.被告未○○
108年1月17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411-412頁)
108年1月17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3203第413-427頁)
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449-451頁)
108年1月17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29頁)
108年2月19日警詢筆錄(偵3203第595-600頁)
108年2月19日偵訊筆錄(偵3203第603-605頁)
109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1-27頁)
(二)證人或另案被告
1.另案被告丑○○
107年8月13日警詢筆錄(他卷第21-32頁)
107年8月13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41-144頁、具結)
107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5-70頁)
107年11月8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71-174頁、具結)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具結)
2.另案被告卯○○
107年8月13日第1次警詢筆錄(他卷第41-42頁)
107年8月13日第2次警詢筆錄(他卷第43-56頁)
107年8月13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77-180頁)
107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45-251頁)
107年9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63-164頁)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具結)
3.另案被告 午○○
107年8月13日第1次警詢筆錄(他卷第65-66頁)
107年8月13日第2次警詢筆錄(他卷第67-79頁)
107年8月13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47-150頁、具結)
107年11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07-314頁)
107年11月8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65-168頁、具結)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具結)
4.另案被告楊妮珊
107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71-181頁)
107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他卷第85-86頁)
5.證人蔡孟宏
107年7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95-97頁、具結)
6.另案被告于孟維
107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25-330頁)
107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31-336頁)
107年7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01-104頁、具結)
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83-388頁)
107年8月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33-135頁、具結)
107年9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99-401頁)
7.另案被告劉价倫
107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245-246頁)
107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247-255頁)
107年7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07-110頁、具結)
107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291-295頁)
107年8月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27-129頁)
107年9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07-309頁)
8.另案被告己○○
107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29-330頁)
107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31-341頁)
107年7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13-115頁)
107年8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89-397頁)
107年9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29-432頁)
107年9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71-274頁、具結)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具結)
9.另案被告子○○
107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45-446頁)
107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47-456頁)
107年7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17-119頁)
107年8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03-509頁)
107年8月30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55-257頁、具結)
107年9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29-532頁)
107年9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63-265頁、具結)
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7-266頁、具結)
10.另案被告陳品妍
107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7-8頁)
107年7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9-17頁)
107年7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21-123頁)
107年8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63-71頁)
107年9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05-110頁)
107年9月18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77-280頁、具結)
11.另案被告辰○○
107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3-87頁)
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5-108頁)
107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19776第77-79頁、具結)
108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121頁)
107年7月23日偵訊筆錄(偵19776第83-85頁、具結)
107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57-163頁)
107年9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55-156頁、具結)
10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83-167頁、具結)
12.另案被告黃冠瑜
107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31-137頁)
107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87-189頁)
13.另案被告黃莞家
107年12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93-196頁)
14.另案被告王凱翔
107年7月23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99-203頁)
15.另案被告癸○○
107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417-425頁)
107年7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439-441頁)
107年7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07-211頁)
16.另案被告林耕宇
107年7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213-221頁)
107年7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15-219頁、具結)
17.另案被告鄭景中
107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19776卷第71-73頁)
107年8月30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25-228頁、具結)
107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31-233頁、具結)
18.證人余銘倫
107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39-241頁)
19.證人范晉泰
107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39-241頁)
20.證人陳宥宇
107年12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43-245頁)
21.另案被告庚○○
107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295-302頁)
107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49-252頁、具結)
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7-266頁、具結)
22.另案被告申○○
108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23-339頁)
109年1月21日第1次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55-356頁)
109年1月21日第2次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57-375頁)
109年1月21日偵訊筆錄(本院卷二第421-424頁、具結)
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17-266頁、具結)
二、供述證據:
(一)107 年度他字第9603號
1.員警107 年12月26日偵查報告暨檢附SKYPE 帳號live :am
g_0000000 號之IP紀錄(他卷第7-19頁)
2.指認人丑○○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33-37 頁)
3.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丑○○資料- 薪資資料(第
38 -40頁)
4.指認人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57-61 頁)
5.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卯○○資料- 薪資資料(第
62-64頁 )
6.指認人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80-84 頁)
7.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楊妮珊資料- 通訊軟體翻拍
照片(第87-92 頁)
8.員警108 年4 月10日偵查報告(第327-331 頁)
9.員警108 年3 月29日偵查報告(第337-342 頁)
10.員警108 年4 月29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相關資料(第343-36
6 頁)
11.員警108 年5 月20日偵查報告(第371-376 頁)
(二)108 年度偵字第3203號
1.指認人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83-91 頁)
2.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乙○○資料(第93-103頁)
①薪資資料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3.指認人丁○○108 年1 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53-157 頁)
4.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丁○○資料(第159-164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5.指認人酉○○108 年1 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05-209 頁)
6.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酉○○資料(第211-217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印尼峇里島google街景照片
④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7.指認人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263-271 頁)
8.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壬○○資料(第273-285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④印尼峇里島google街景照片
9.指認人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325-329 頁)
10.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寅○○資料(第331-338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11.指認人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379-385 頁)
12.員警108 年1 月17日警詢提示丙○○資料(第387-393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13.指認人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429-437 頁)
14.未○○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第445-446 頁)
15.指認人丁○○108 年2 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549-557 頁)
16.指認人酉○○108 年2 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577-585 頁)
17.員警108 年4 月10日偵查報告(第619-623 頁)
(三)108 年度偵字第4424號
1.指認人巳○○108 年1 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1-24 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 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戊○○;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 ○00
號1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5-27 頁)
3.巳○○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第43頁)
(四)刑偵六(6 )字第1083503317號(第1 宗)(警卷一)
1.8 樓現場圖(第17頁)
2.指認人巳○○108 年1 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7-31 頁)
3.員警108 年1 月24日警詢提示巳○○資料(第33-44 頁)
①薪資資料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五)刑偵六(6 )字第1083503317號(第2 宗)(警卷二)
1.指認人丑○○107 年8 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3-41 頁)
2.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丑○○資料(第43-57 頁)
①薪資資料
②扣案編號6內存相片截圖
③手機翻拍照片
④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8 月13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丑○○;執行處所桃園市○○區○
○○路0 號(第二航廈)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第59-63 頁)
4.指認人丑○○107 年11月7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71-75 頁)
5.員警107 年11月7 日警詢提示丑○○資料(第76-81 頁)
①薪資資料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6.指認人辰○○107 年7 月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09-114 頁)
7.指認人辰○○107 年7 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23-127 頁)
8.員警107 年7 月20日警詢提示辰○○資料(第133-155 頁
)
①手機翻拍照片
②房屋租賃契約書
9.指認人辰○○107 年9 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65-173 頁)
10.員警107 年7 月20日警詢提示辰○○資料(第175-193 頁
)
①手機翻拍照片
②現場照片
③薪資資料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卯○○;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0 號(
第二航廈)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19
7-201 頁)
12.指認人卯○○107 年8 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19-227 頁)
13.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卯○○資料(第229-244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扣案編號6內存相片截圖
③手機翻拍照片
14.指認人卯○○107 年9 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53-261 頁)
15.指認人午○○107 年8 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85-293 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8 月13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午○○;執行處所桃園市○○區○
○○路0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295
-299頁)
17.員警107 年8 月13日警詢提示午○○資料- 扣案編號6 內
存相片截圖(第301-305 頁)
18.指認人午○○107 年11月8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15-319 頁)
19.員警107 年11月8 日警詢提示午○○資料(第320-326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20.指認人己○○107 年7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43-351 頁)
2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7 月21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己○○;執行處所桃園機場第二航
廈)、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357-360 頁)
22.員警107 年7 月22日警詢提示己○○資料(第363-381 頁
)
①手機翻拍照片
②手寫電話資料
③薪資資料
④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23.指認人己○○107 年8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99-407 頁)
24.另案被告己○○答辯狀(第409頁)
25.員警107 年8 月22日警詢提示己○○資料(第411-427 頁
)
①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薪資資料
④扣案編號6內存相片截圖
⑤日本機房現場勘查照片
26.指認人己○○107 年9 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434-438 頁)
27.員警107 年9 月17日警詢提示己○○資料- 薪資資料(第
439 -441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7 月21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子○○;執行處所桃園中正機場第
二航廈)、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59-462 頁)
29.指認人子○○107 年7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463-471 頁)
30.員警107 年7 月22日警詢提示子○○資料(第473-481 頁
、第493-501 頁)
①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薪資資料
④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31.指認人子○○107 年8 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511-519 頁)
32.員警107 年8 月30日警詢提示子○○資料(第521-527 頁
)
①扣案編號6內存相片截圖
②日本機房現場勘查照片
33.指認人子○○107 年9 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533-541 頁)
34.員警107 年9 月17日警詢提示子○○資料(第543-547 頁
)
①薪資資料
(六)刑偵六(6 )字第1083503317號(第3 宗)(警卷三)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8 月13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陳品妍;執行處所桃園機場第二航
廈)、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9-21 頁)
2.指認人陳品妍107 年7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5-33 頁)
3.員警107 年7 月22日警詢提示陳品妍資料(第51-61 頁)
①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薪資資料
4.指認人陳品妍107 年8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73-81 頁)
5.員警107 年8 月22日警詢提示陳品妍資料(第83-104頁)
①扣案編號6內存相片截圖
②薪資資料
③日本機房現場勘查照片
④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6.指認人陳品妍107 年9 月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11-119 頁)
7.員警107 年9 月18日警詢提示陳品妍資料- 薪資資料(第
121-125 頁)
8.指認人黃冠瑜107 年12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39-147 頁)
9.員警107 年12月11日警詢提示黃冠瑜資料(第149-155 頁
)
①薪資資料
②手機翻拍照片
10.指認人楊妮珊107 年12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183-191 頁)
11.員警107 年12月11日警詢提示楊妮珊資料- 薪資資料(第
193-197 頁)
12.指認人林耕宇107 年7 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23-231 頁)
13.員警107 年7 月27日警詢提示林耕宇資料(第233-235 頁
)
①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②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14.指認人劉价倫107 年7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57-265 頁)
15.員警107 年7 月22日警詢提示劉价倫資料(第267-275 頁
)
①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②手機翻拍照片
③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7 月21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劉价倫;執行處所桃園機場第二航
廈)、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83-286 頁)
17.指認人劉价倫107 年8 月1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297-301 頁)
18.員警107年8月1日警詢提示劉价倫資料-照片(第303-305
頁)
19.指認人劉价倫107 年9 月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11-319 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07 年7 月21日搜
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于孟維;執行處所桃園機場第二航
廈)、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37-340 頁)
21.指認人于孟維107 年7 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43-351 頁)
22.員警107 年7 月22日警詢提示于孟維資料(第353-369 頁
)
①日本機房Google街景、地圖
②電腦薪資翻拍照片
③薪資資料
④班機資料
23.指認人于孟維107 年8 月1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389-393 頁)
24.員警107 年8 月1 日警詢提示于孟維資料- 照片(第395
-397頁)
25.指認人于孟維107 年9 月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403-411 頁)
26.員警107 年7 月24日警詢提示癸○○資料- 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第427 頁)
27.指認人癸○○107 年7 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
實姓名對照表(第429-437 頁)
28.員警107 年7 月25日警詢提示癸○○資料(第443-455 頁
)
①日本機房Google地圖、街景
②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③電腦薪資翻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