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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玥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48號),檢察官不服本院108年1月11日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3月19日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至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即明知乙○○為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乙○○與丙○○於105年6月6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和風新天地旅館進行性交易而相識,丙○○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乙○○(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4次性交之行為。嗣於106年8月24日,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戊○○告知其與乙○○為性行為而懷孕之事實,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惟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之規定,業經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認該條規定係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109年5月29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在其犯罪後,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違憲,失其效力,則該刑罰法律已等同廢止,爰依上開規定,就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1   │105年10月5日晚上5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 │
│    │時30分許          │水雲端旗艦概念館            │
├──┼─────────┼──────────────┤
│2   │106年5月19日晚上6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
│    │時30分許          │之楓采汽車旅館              │
├──┼─────────┼──────────────┤
│3   │106年2月21日某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 │
│    │                  │悅豪時尚精品旅館            │
├──┼─────────┼──────────────┤
│4   │106年8月30日晚上7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風 │
│    │時許              │緻主題汽車旅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