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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祐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祐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祐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祐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罪日期 │106.03.04 │107.02.28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速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5112號 │字第1299號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690號││ ├──┼───────────┼───────────┤│事實審│判決│106.12.26 │107.03.22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690號││ ├──┼───────────┼───────────┤│判 決│判決│ │ ││ │確定│107.08.08 │107.04.23 ││ │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得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12816號(臺中地檢107年│7303號(已執畢) ││ │度執助字第209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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