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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6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8593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82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紀文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8 年9 月2 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受刑人紀文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8號 │字第4057號 │字第3472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445│107 年度易字第3444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事實審│ │號 │ │號 ││ ├────┼──────────┼──────────┼──────────┤│ │判決日期│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1月30日 │108 年1 月28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780│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 │號 │ │號 ││判 決├────┼──────────┼──────────┼──────────┤│ │判 決│107 年12月5 日 │108 年2 月26日 │108 年3 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是 │均是 ││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145號 │第4405號 │第4836號 ││ ├──────────┴──────────┴──────────┤│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0號 │字第2851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30日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判 決│判 決│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8462號 │第8593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6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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