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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文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紀文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拾點參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個、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紀文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斗簡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次)、8月、5月(3次)、4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9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13號判處有期刑徒3月確定(下稱丁案)。甲乙丙丁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106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8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8月21日4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之某果菜市場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用火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0.3762公克)、吸食器1個、電子磅秤1個等物,並於同日15時4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被告紀文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0.376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次查扣案之吸食器及電子磅秤各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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