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文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之。而依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調查表)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併罰案件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145 號(有期徒刑8 月1 次)、108 年度執字第4405號(有期徒刑4 月1次)、108 年度執字第4836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108年度執字第8593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且經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勾選「是」,並簽名及按捺指印。是受刑人就其所犯之罪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應以上開調查表所載之執行案號及罪刑為判別基礎。而聲請意旨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即108年度執字第8462號案件(有期徒刑4 月1 次),並未見於上開調查表,而該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受刑人就該罪是否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一併向法院與如附表編號1 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尚有究明釐清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後,再為適法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紀文毅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8號 │字第4057號 │字第3472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445│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事實審│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 │107年11月30日 │108年1月28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780│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2月5日 │108年2月26日 │108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45號 │第4405號 │第4836號 │ │ ├──────────┴──────────┴──────────┤ │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0號 │字第2851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30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8462號 │第859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