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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智簡字第7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智簡字第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秀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627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秀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秀蘭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18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犯本案過程中,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其中1,900 元經扣案),且屬於被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627號
    被      告  蕭秀蘭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蕭秀蘭明知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商標圖
    樣,係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荷商阿迪
    達斯國際行銷公司(下稱阿迪達斯行銷公司)、註冊/ 審定
    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
    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
    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美商史塔西公司(下稱史塔西公司)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法商埃
    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
    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
    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註
    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美商昂德亞
    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
    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
    登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
    人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諾公司)、註冊/ 審定號
    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下
    稱羅茲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
    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註
    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
    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
    00等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下
    稱芬迪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
    標權人HBI 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 公司)、註冊/ 審定號
    000000000 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
    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
    圖樣,係商標權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公
    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商標權人美
    商吉普公司(下稱吉普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背包、圍巾
    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
    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
    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
    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
    豐原區富春街某處向不詳廠商以1 件新臺幣(下同)200 元
    之價格所購入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
    ,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3 月11日
    某時,在臺中市豐原區富春街23巷20號(豐原第一市場)前
    攤位,陳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圍巾等商
    品與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108 年3 月16日12時30分許執
    行偵查勤務當場查獲,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及蕭秀蘭
    之犯罪所得1900元,經送請上開阿迪達斯公司等商標權人委
    任之鑑定人鑑定後認均係仿冒品無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阿迪達斯行銷公司、彪馬公司、史塔西
    公司、埃爾梅斯、固喜公司、迪奧公司等7 公司均委由謝尚
    修律師、昂德亞摩公司委由馮昌國律師、連家麟律師、楊志
    琦、路易威登公司委由周修平律師、肯諾公司委由徐念懷律
    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秀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
    不諱,並有上開註冊/ 審定號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
    資料、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現場彩色照片等附卷可
    稽。此外,復有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彩色照片等在卷可資佐憑。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
    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
    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
    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被告自108 年3 月
    11日起至108 年3 月16日止,陳列、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
    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
    被告上開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
    性,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
    阿迪達斯行銷公司、彪馬公司、史塔西公司、埃爾梅斯、固
    喜公司、迪奧公司、昂德亞摩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肯諾公
    司、被害人羅茲公司、香奈兒公司、布拜里公司、芬迪公司
    、HBI 公司、耐克創新公司、耐克公司、吉普公司之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另被告因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3000元(已查扣1900元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珍
附件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  1 │仿冒adidas衣服        │27                      │
├──┼───────────┼────────────┤
│  2 │仿冒adidas褲子        │37                      │
├──┼───────────┼────────────┤
│  3 │仿冒adidas外套        │6                       │
├──┼───────────┼────────────┤
│  4 │仿冒adidas背包        │1                       │
├──┼───────────┼────────────┤
│  5 │仿冒UNDER ARMOUR衣服  │112                     │
├──┼───────────┼────────────┤
│  6 │仿冒UNDER ARMOUR褲子  │30                      │
├──┼───────────┼────────────┤
│  7 │仿冒UNDER ARMOUR外套  │30                      │
├──┼───────────┼────────────┤
│  8 │仿冒UNDER ARMOUR背包  │2                       │
├──┼───────────┼────────────┤
│  9 │仿冒Fendi衣服         │20                      │
├──┼───────────┼────────────┤
│ 10 │仿冒Fendi圍巾         │2                       │
├──┼───────────┼────────────┤
│ 11 │仿冒KENZO衣服         │19                      │
├──┼───────────┼────────────┤
│ 12 │仿冒Dior圍巾          │1                       │
├──┼───────────┼────────────┤
│ 13 │仿冒Burberry圍巾      │2                       │
├──┼───────────┼────────────┤
│ 14 │仿冒Burberry衣服      │4                       │
├──┼───────────┼────────────┤
│ 15 │仿冒HERMES圍巾        │2                       │
├──┼───────────┼────────────┤
│ 16 │仿冒LV圍巾            │3                       │
├──┼───────────┼────────────┤
│ 17 │仿冒CHANEL圍巾        │2                       │
├──┼───────────┼────────────┤
│ 18 │仿冒CHANEL衣服        │6                       │
├──┼───────────┼────────────┤
│ 19 │仿冒Gucci圍巾         │2                       │
├──┼───────────┼────────────┤
│ 20 │仿冒Gucci衣服         │3                       │
├──┼───────────┼────────────┤
│ 21 │仿冒Nike衣服          │76                      │
├──┼───────────┼────────────┤
│ 22 │仿冒Nike背包          │1                       │
├──┼───────────┼────────────┤
│ 23 │仿冒Nike外套          │47                      │
├──┼───────────┼────────────┤
│ 24 │仿冒Roots衣服         │23                      │
├──┼───────────┼────────────┤
│ 25 │仿冒GAP衣服           │1                       │
├──┼───────────┼────────────┤
│ 26 │仿冒GAP褲子           │2                       │
├──┼───────────┼────────────┤
│ 27 │仿冒Jordan褲子        │10                      │
├──┼───────────┼────────────┤
│ 28 │仿冒Jordan衣服        │12                      │
├──┼───────────┼────────────┤
│ 29 │仿冒Jordan外套        │6                       │
├──┼───────────┼────────────┤
│ 30 │仿冒Champion褲子      │11                      │
├──┼───────────┼────────────┤
│ 31 │仿冒Stussy衣服        │10                      │
├──┼───────────┼────────────┤
│ 32 │仿冒Y3褲子            │15                      │
├──┼───────────┼────────────┤
│ 33 │仿冒Puma衣服          │10                      │
├──┼───────────┼────────────┤
│ 34 │仿冒Puma褲子          │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智簡字第7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