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巫宥勳
洪振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
00、18661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巫宥勳、洪振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巫宥勳、洪振棋2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申設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一般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遭利用作為詐騙犯罪轉帳匯款之工具,便利該犯罪者收取提領匯入贓款,並可避免警方溯源追查,竟各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等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巫宥勳於民國106年11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內,將其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太平分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下稱太平郵局)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其女友張妤彤(由檢察官另案簽分偵辦);洪振棋則於106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某「85度C」店內,將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草屯分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下稱元大商銀草屯分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透過巫宥勳轉交予張妤彤,而容任張妤彤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各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取得巫宥勳、洪振棋所有上開帳戶相關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董榮琴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以臨櫃匯款、網路銀行轉帳或ATM轉帳等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巫宥勳、洪振棋之前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董榮琴等人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董榮琴、高滿足、洪燕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陳好味、陳淑惠、鄭紘家、黃玉幸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宥勳、洪振棋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董榮琴、高滿足、洪燕瑜、陳好味、陳淑惠、鄭紘家、黃玉幸,被害人黃妙珍、邱中維及證人董紹珍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綦詳,暨如附件所示書證在卷為憑,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補強證據可佐,堪以採信。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2人雖係提供其等申設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張妤彤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然其等並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參前說明,應認被告2人顯均係基於幫助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欺他人財物之不確定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以一提供上開各該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幫助詐騙者對告訴人、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2人均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且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幸其等犯後均坦認犯行,足見其等尚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惡性尚非極其重大,暨參酌被告巫宥勳之教育智識程度係高職畢業,被告洪振棋之教育智識程度係大學畢業(見本院卷第21、1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巫宥勳自述現從事貼磁磚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60頁)、被告洪振棋自述現為UBER司機,月收入不固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60頁)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2人因其等之幫助犯罪犯行而自詐欺集團獲有犯罪所得之報酬,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非供述證據)
(一)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陳好味)【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44
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董紹珍)【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45
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好味)【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56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被害人:
陳好味,交易金額30000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57
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06年12
月17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58頁】
6.陳好味提供其友人董紹珍之永豐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轉帳金額:30000元【投草警
偵0000000000卷第59頁】
7.黃妙珍提供元大銀行存入憑條正本(存入帳號:00000000
00000000,戶名:洪振棋)【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63
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黃妙珍)【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66
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黃妙珍)【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70頁】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害
人:黃妙珍,交易金額:100000元)【投草警偵00000000
00卷第71頁】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00,交易金額:100000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0
6年12月06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72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淑惠)【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81頁】
1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陳淑惠)【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83
頁】
1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害
人:陳淑惠,交易金額:50000元)【投草警偵000000000
0卷第84頁】
1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00,交易金額:50000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06
年12月05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85頁】
16.陳淑惠提供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存入帳號:000-0000
0000000,交易金額:50000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
第86-87頁】
17.陳淑惠提供與假冒「徐培羚」之人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
錄翻拍照片4 張【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88-89頁】
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邱中維)【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95頁】
1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被害人:
邱中維,交易金額:29989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
96頁】
2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9989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06年12
月05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97頁】
21.邱中維提供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入帳號:
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29989元)【投草警偵0000
000000卷第98頁】
2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邱中維)【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99
頁】
2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鄭紘家)【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0
6頁】
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鄭紘家)【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09-110頁】
2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被害人:
鄭紘家,交易金額:1985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
111頁】
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1985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06年12
月05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12頁】
27.鄭紘家提供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入帳號:
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1985元)【投草警偵0000
000000卷第115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黃玉幸)【投
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22-123頁】
29.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黃玉幸)【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2
4頁】
3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害
人:黃玉幸,交易金額:29985元)【投草警偵000000000
0卷第125頁】
3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00,交易金額:29985元,戶名:許銘峻,通報日期:106
年12月06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26頁】
3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被害人
:黃玉幸,交易金額:29985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
第127頁】
3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9985元,戶名:廖民有,通報日期:106年
12月06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28頁】
3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被害人:
黃玉幸,交易金額:39970元)【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
129頁】
3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29985、9985元,戶名:洪振棋,通報日期:1
06年12月06日)【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30頁】
36.黃玉幸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4 張(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交易金額:29985、29985、30000、10000元)【
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31頁】
3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07年01月18日107草他字第10
700014號函(檢附警示帳戶:00000000000 ,戶名:洪振
棋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投草警偵00000000
00卷第135-138頁】
3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01月17日元銀字第10700
00208號函(檢附警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洪
振棋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投草警偵0000000000
卷第139-143頁】
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01月09日中信銀字
第107224839003169號函(檢附警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洪振棋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投草警偵
0000000000卷第144-148頁】
4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01月10日儲字第1070006212
號函(檢附警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銘峻
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
149-153頁】
41.被告巫宥勳提供女友張妤彤與暱稱「陳曉慧」之人於通訊
軟體LINE之對話記錄
【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54-156頁,107偵13625卷第1
33-135頁】
42.被告巫宥勳提供新竹物流代收點專用託運單代收點存根聯
(寄件日期:106年12月01日)與發票乙紙
【投草警偵0000000000卷第157頁,107偵13625卷第51頁】
(二)107偵13625卷
1.106年12月06日員警職務報告【107偵13625卷第15頁】
2.107年04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107偵13625卷第1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7年03月14日中管字第10
71800498號函(檢附警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巫宥勳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107偵13625卷第
53-5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7年03月19日合金太平字第10
70000984號函(檢附警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巫
宥勳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7偵13625卷第61-67
頁】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報案人:董榮琴)【107偵13625卷第7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交
易金額:150000元,戶名:巫宥勳,通報日期:106 年12月
04日)【107偵13625卷第75頁】
7.董榮琴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匯入帳號:00000000
000000,戶名:巫宥勳,匯款金額:150000元)【107偵136
25卷第77頁】
8.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
董榮琴,交易金額:150000元)【107偵13625卷第81頁】
9.董榮琴提供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匯款金額:15
0000元)【107偵13625卷第83-8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董榮琴)【107
偵13625卷第89-90頁】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高滿足)【107偵13625卷第97頁】
12.高滿足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入帳號:0000000000
000,戶名:巫宥勳,匯款金額:70000元)【107偵13625
卷第99頁】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
人:高滿足,交易金額:70000元)【107偵13625卷第101
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高滿足)【10
7偵13625卷第107頁】
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洪燕瑜)【10
7偵13625卷第113-115頁】
16.洪燕瑜提供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轉入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29989元)【107偵
13625卷第117頁】
1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被害
人:洪燕瑜,交易金額:29989元)【107偵13625卷第119
頁】
1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 ,
交易金額:29989元,戶名:巫宥勳,通報日期:106年12
月04日)【107偵13625卷第121頁】
1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報案人:洪燕瑜)【107偵13625卷第123頁】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
├──┼─────┼───────────┼──────────┤
│ 1 │106年12月4│假冒係告訴人董榮琴之友│106年12月4日13時23分│
│ │日12時21分│人「楊素蘭」,撥打電話│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 │許 │向董琴佯稱需款急用云│款新臺幣(下同)15萬│
│ │ │云,致董榮琴陷於錯誤,│元至被告巫宥勳所申辦│
│ │ │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指│上開太平郵局帳戶內。│
│ │ │定帳戶。 │ │
├──┼─────┼───────────┼──────────┤
│ 2 │106年12月4│假冒係告訴人高滿足之子│106年12月4日13時4分 │
│ │日12時許 │之女友「鄧氏清鳳」,撥│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 │ │打電話向高滿足佯稱需款│款7萬元至被告巫宥勳 │
│ │ │急用云云,致高滿足陷於│所申辦上開合作金庫太│
│ │ │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平分行帳戶內。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3 │106年12月4│假冒為蝦皮拍賣內部人員│106年12月4日18時35分│
│ │日之同日18│,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洪燕│許,以ATM轉帳方式匯 │
│ │時35分許前│瑜,佯稱其先前網購衛生│款2萬9989元至被告巫 │
│ │ │棉時,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宥勳所申辦上開合作金│
│ │ │分期,將導致帳戶重複扣│庫太平分行帳戶內。 │
│ │ │款,已通知郵局人員協助│ │
│ │ │處理云云,再由假冒郵局│ │
│ │ │之人撥打電話予洪燕瑜,│ │
│ │ │指示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以解除設定,致洪燕瑜陷│ │
│ │ │於錯誤,依指示至ATM操 │ │
│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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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1月 │假冒係告訴人陳好味之友│106年12月4日11時32分│
│ │28日12時許│人「邱素娥」,撥打電話│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
│ │ │向陳好味佯稱已更換電話│款3萬元至被告洪振棋 │
│ │ │號碼及 LINE 云云,並與│所申辦上開臺灣中小企│
│ │ │陳好味閒聊,嗣於106年 │銀草屯分行帳戶內。 │
│ │ │12月4日11時許前某時, │ │
│ │ │再度撥打電話予陳好味佯│ │
│ │ │稱需款軋票云云,致陳好│ │
│ │ │味陷於錯誤,透過其友人│ │
│ │ │董紹珍所申辦永豐銀行帳│ │
│ │ │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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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12月2│假冒係被害人黃妙珍之友│於106年12月4日13時許│
│ │日17時51分│人「碧如」,撥打電話向│,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 │許 │黃妙珍佯稱已更換電話號│10萬元至被告洪振棋所│
│ │ │碼云云,並與黃妙珍相約│申辦上開元大商銀草屯│
│ │ │吃飯,嗣於106年12月4日│分行帳戶內。 │
│ │ │10時53分許,再度撥打電│ │
│ │ │話予黃妙珍佯稱急需款項│ │
│ │ │20多萬元云云,致黃妙珍│ │
│ │ │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 │
│ │ │式匯款至指定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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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年12月5│假冒係告訴人陳淑惠之外│於106年12月5日15時21│
│ │日14時40分│甥女「徐培羚」,撥打電│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
│ │許 │話由陳淑惠之家人轉知佯│匯款5萬元至被告洪振 │
│ │ │稱要借款云云,並留下聯│棋所申辦上開元大商銀│
│ │ │繫電話後,由陳淑惠於10│草屯分行帳戶內。 │
│ │ │6年12月5日14時58分許,│ │
│ │ │撥打電話予該假冒其外甥│ │
│ │ │女之女子,並加入對方LI│ │
│ │ │NE帳號,致陳淑惠陷於錯│ │
│ │ │誤,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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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12月5│假冒為某網路賣家,撥打│106年12月5日19時5分 │
│ │日18時50分│電話予被害人邱中維,佯│許,匯款2萬9989元至 │
│ │許 │稱其先前網購牙齒潔白液│被告洪振棋所申辦上開│
│ │ │時,係訂購 20 組,將遭│臺灣中小企銀草屯分行│
│ │ │扣款,已通知郵局協助處│帳戶內。 │
│ │ │理云云,再由假冒郵局之│ │
│ │ │人撥打電話予邱中維,指│ │
│ │ │示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解除訂單,致邱中維陷於│ │
│ │ │錯誤,依指示至ATM操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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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12月5│假冒為某網路賣家,撥打│106年12月5日19時36分│
│ │日18時53分│電話予告訴人鄭紘家,佯│許,匯款1985元至被告│
│ │許 │稱其先前網購衣服時,因│洪振棋所申辦上開臺灣│
│ │ │作業疏失,導致超商取貨│中小企銀草屯分行帳戶│
│ │ │之簽收單變成契約型簽收│內。 │
│ │ │單云云,並詢問鄭紘家名│ │
│ │ │下之銀行帳戶,經鄭紘家│ │
│ │ │告知其名下之華南銀行帳│ │
│ │ │號,再由假冒華南銀行之│ │
│ │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紘│ │
│ │ │家,指示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操作以解除分期,致鄭紘│ │
│ │ │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 │ │
│ │ │ATM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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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12月5│假冒為小三美日網路賣家│106年12月5日21時18分│
│ │日20時30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玉│許、21時44分許,先後│
│ │許 │幸,佯稱其先前網購時,│匯款,以跨行存款方式│
│ │ │因作業疏失,導致簽收單│存款2萬9985元、1萬元│
│ │ │變成分期云云,指示須至│至被告洪振棋所申辦上│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分│開臺灣中小企銀草屯分│
│ │ │期,致黃玉幸陷於錯誤,│行帳戶內 │
│ │ │依指示至ATM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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