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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銘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1915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銘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懲治走私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 年06月03日11時10分│ 106.09.20 │ 106.05.15至106.05.16 ││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 │年度毒偵字第5193號 │年度偵字第1384號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 年度沙簡字第524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88 號 │ 107 年度訴緝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 107.09.28 │ 107.10.26 │ 107.11.06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 年度沙簡字第524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88 號 │ 107 年度訴緝字第224號││決├────┼───────────┼───────────┼───────────┤│ │判決確定│ 107.10.22 │ 107.11.17 │ 107.12.10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字第17186號 │年度執字第18236號 │年度執字第19153號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更字第705 號(編號│ ││ │1 、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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