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重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373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重裕因犯傷害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重裕因犯傷害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重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傷害 │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06 │ 107.03.06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8154號 │度偵字第8154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 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8.01.21 │ 108.01.21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 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 ├────┼────────────┼────────────┤│判 決│判 決│ 108.02.23 │ 108.02.23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動 │會勞動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執字第3738號 │度執字第373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