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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凱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108年度執字第61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湯凱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凱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湯凱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湯凱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詐欺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3次),││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折算1日。 │折算1日。 │1千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中旬至3月29 │101年11月20日 │101年12月06日(3次)││ │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9410號 │第27556等號 │第27556等號 │├───┬────┼──────────┼──────────┼──────────┤│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最 後│ │ │ │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6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確 定│ │ │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6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 │ │ │ │ ││ ├────┼──────────┼──────────┼──────────┤│ │判 決│107年11月05日 │108年02月21日 │108年02月21日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68號 ││備 註│第18136號 │(編號2至3定應執行刑8月) ││ │107.12/11-108.6/10 │108.6/11-108.10/1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 ││ │ │ │ │├────────┼──────────┼──────────┼──────────┤│ │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1千元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9月14日(2次)│103年03月29日至103年│ ││ │ │03月30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45號 │字第1271號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號 │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 │108年02月18日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號 │ ││ │ │ │ │ ││ ├────┼──────────┼──────────┼──────────┤│ │判 決│108年02月01日 │108年0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協商判決)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字第665號 │第6141號 │ ││ │定應執行刑8月 │109.6/2-109.9/1 │ ││ │108.10/2-109.6/1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0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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