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491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宗憲所犯詐欺數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係其加入黃世峰所屬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詐欺車手之期間內所為,因分別起訴、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期並確定乙情,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26日         │106年1月13日          │106年1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10886號               │9430等號              │字第82等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10月6日          │107年2月27日          │108年1月8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最高法院│107年6月14日          │108年3月4日           │
│  │            │107年度台上字第805號程│                      │                      │
│  │            │序駁回)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5499號                │10301號               │3862號                │
│                ├───────────┴───────────┼───────────┤
│                │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3-4已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字第82等號            │23036等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1月8日           │108年2月22日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25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3862號                │4910號                │                      │
│                ├───────────┤                      │                      │
│                │編號3-4已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8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