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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明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明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明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6512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12 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653 號、第657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75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139 號、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93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108 年度執聲字第2606號卷第9 頁)在卷可憑,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得合併處罰。從而,前開7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7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0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