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正元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正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正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空白)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7日起至105年6│①107年2月21日起至107 │ ││ │月30日止 │ 年3月10日止 │ ││ │ │②107年3月15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5272號等│108年度偵字第4471號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4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6日 │108年6月26日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4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500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 │108年8月7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12605號 │108年度執字第12347號 │ ││ │(已執畢) │(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