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雅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二、受刑人張雅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雅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0月1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機關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951號 │6年度毒偵字第4647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461號 │107年度簡字第1291號 │ ││實│ │ │(聲請書誤載為107年 │ ││審│ │ │度簡上字第499號) │ ││ ├────┼──────────┼──────────┼──────────┤│ │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 │107年10月29日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92 │107年度簡字第1291號 │ ││決│ │號 │(聲請書誤載為107年 │ ││ │ │ │度簡上字第499號) │ ││ ├────┼──────────┼──────────┼──────────┤│ │判決確定│107年11月26日 │108年1月2日 │ ││ │日期 │ │(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8年度執字第705號 │8年度執字第152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