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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17129 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37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林政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政宗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1月13日14時56分│106 年07月25日15時4 分│                      │
│                │許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第1521號              │偵字第240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07月02日         │108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29日         │108年11月25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                │1382號(已執行完畢)  │1712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1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