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17129 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37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林政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政宗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11月13日14時56分│106 年07月25日15時4 分│ │ │ │許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第1521號 │偵字第240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07月02日 │108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29日 │108年11月25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 │1382號(已執行完畢) │1712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