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順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順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遂於同日21時1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楊順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所為之公共危險案件,罪質相同,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亦於95年、97間,因犯與本類型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對酒後不得駕駛之誡令應知之甚詳,竟未能悔悟而徹底戒除酒後駕車之惡習,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8毫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事故即為警查獲;從事工作為工、學歷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179號
被 告 楊順欽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順欽曾犯3 件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其中於民國104 年
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於104 年8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復自109 年2 月27日19時許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在臺中
市中投快速道路附近某處之工地,飲用啤酒後,竟隨即駕駛
牌照號碼9872-X2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8 分許
,途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因右轉時違規未
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8毫
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順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檢察官 黃 秋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