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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江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俊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依最高法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固認刑法第50條、第51條,僅係規範數罪所宣告刑應如何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基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之本質,倘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其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者,並不因嗣後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於其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自當成立累犯等旨(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復經本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所犯第①案已於嗣後與第②案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執行刑而影響第①案已執行完畢之事實,當有累犯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罪名均屬相同,足見其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甚且相同類型之犯罪,一犯再犯,足徵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故本院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並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行竊所用之手段尚屬平和,暨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連同機車鑰匙),業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於109年9月19日20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元立路與自立路路口尋獲,並於同日21時通知被害人蔡美玲領回,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電腦輸入單(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31、95頁)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案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20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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