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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4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志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志安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7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未及1 年即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與告訴人溝通,於凌晨時分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之租屋處,侵害告訴人之住居安全,所為自無可取,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迄未取得告訴人原諒、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調查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4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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