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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宇榤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業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1 罪已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73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1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10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至4 之罪為施用毒品案件,該犯罪本質上為藥物濫用行為,過度長期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對於毒癮之戒斷並無實益,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本院認為上開應執行刑之宣告,已足以幫助受刑人戒斷毒癮,應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宇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 年10月25日17時30分│108 年1 月24日14時33分││ │許 │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某時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2 號 │第2309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 │108年12月10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10月21日 │109年1月10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 金之案 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15753 號(109 年1 月13│1645號 ││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編號1 至2 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737 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 │└──────┴───────────────────────┘┌──────┬───────────┬───────────┐│編 號│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8 年4 月26日18時30分│108 年2 月12日7 時許 ││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 ││ │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605、2775、3182號 │第2605、2775、3182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319號 │109年度簡字第31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319號 │109年度簡字第319號 ││決├────┼───────────┼───────────┤│ │判決確定│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11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 金之案 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7173號 │7173號 ││ ├───────────┴───────────┤│ │(編號3 至4 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19 號判決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0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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