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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震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906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96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危民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7 月1 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共7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000元折算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日(共4次)  │108年9月11日          │
│                │                      │108年7月2日(共3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3797號              │20251號等             │3415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55號  │108年度易字第3476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8月19日          │108年12月24日         │109年2月11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55號  │108年度易字第3476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7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3月24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14922號               │2801號                │4835號                │
│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18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公共危險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000元折算1日         │                      │1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6日          │108年9月13日          │108年9月11日          │
│                │108年6月21日          │                      │                      │
│                │108年6月22日          │                      │                      │
│                │108年7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8497號等             │26872號               │3561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4039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0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5月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4039號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0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4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5月25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否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157號                │第1037號              │9063號                │
│                ├───────────┤                      │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2年10月(本院109年度│                      │                      │
│                │聲字第1518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1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