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錚崧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109年度執字第1691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錚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最長期為編號11之有期徒刑3年7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7年4月,其中編號1至13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編號14至16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7、1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7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13之有期徒刑12年5月、附表編號14至16之有期徒刑2年及附表編號17之有期徒刑1年9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錚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12罪)│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12、106.12.20~│107.03.15、107.03.20、│107.04.13 ││ │106.12.22、106.12.27~│107.03.20~107.03.22 │ ││ │106.12.28、106.12.28、│ │ ││ │106.12.28、107.01.04、│ │ ││ │107.01.05、107.01.11~│ │ ││ │107.01.12、107.01.12、│ │ ││ │107.02.02、107.02.02、│ │ ││ │107.04.02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1373號、107│年度偵字第11373號、107│年度偵字第21066號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68、3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8、307│ ││ │號 │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9.26 │107.09.26 │108.03.13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2039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決├────┼───────────┼───────────┼───────────┤│ │判決確定│108.04.03 │108.04.03 │108.04.01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107.04.13 │107.04.03、107.04.03、│107.04.11 ││ │ │107.04.03、107.04.03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1066號 │年度偵字第5842、6573、│年度偵字第17311、19245││號 │ │71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號 ││ │ │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342│ ││ │ │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03.13 │108.03.27 │108.05.07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決├────┼───────────┼───────────┼───────────┤│ │判決確定│108.04.01 │108.04.26 │108.06.0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21 │107.03.22、107.03.29、│107.03.27 ││ │ │107.03.29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年度偵字第22526、24468││號 │號 │號 │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06.27 │108.06.27 │108.06.27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決├────┼───────────┼───────────┼───────────┤│ │判決確定│108.07.19 │108.07.19 │108.07.1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02 │106.11.30 │107.01.23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5673號 │年度偵字第10361號 │年度偵字第14694號、107││號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97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26145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實│ │ │ │2139號 ││審├────┼───────────┼───────────┼───────────┤│ │判決日期│108.07.11 │108.08.21 │108.11.26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8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決│ │ │ │2139號 ││ ├────┼───────────┼───────────┼───────────┤│ │判決確定│108.08.19 │108.09.16 │108.12.16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2.02、107.04.13、│107.04.13、107.03.28、│107.04.16 ││ │107.04.13 │107.04.11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4694號、107│年度偵字第28977號、107│年度偵字第28977號、107││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97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81、322│年度少連偵字第281、322││ │107年度偵字第26145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8197 │號、108年度偵字第8197 ││ │ │號 │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事├────┼───────────┼───────────┼───────────┤│實│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審│ │2139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11.26 │108.12.24 │108.12.24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 │ ││判├────┼───────────┼───────────┼───────────┤│決│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 │ │2139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108.12.16 │109.01.30 │109.01.30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更字第732號 │年度執字第3105號 │年度執字第3105號 │└──────┴───────────┴───────────┴───────────┘┌──────┬───────────┬───────────┬───────────┐│編 號│ 16 │ 17 │ 以下空白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 │├──────┼───────────┼───────────┼───────────┤│犯 罪 日 期 │107.03.13、107.04.13 │107.10.05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897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28、460│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81、322│號 │ ││ │號、108年度偵字第8197 │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實│ │號 │ │ ││審├────┼───────────┼───────────┼───────────┤│ │判決日期│108.12.24 │109.09.24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1573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109.01.30 │109.10.27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3105號 │年度執字第1691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