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枚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枚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枚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6、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3日 │105年1月18日 │104年5月17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北地檢102年度 │高雄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8624號 │偵緝字第815號 │偵緝字第1100號 │ │ │ │ │ │ │ │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279│ │事實│ │1413號 │1391號 │2 號 │ │審 ├──┼────────┼────────┼────────┤ │ │判決│108年8月22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279│ │ │ │1413號 │1391號 │2 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9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25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是 │否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助字第2239號 │執助字第2463號 │執字第17557號 │ │ ├────────┴────────┴────────┤ │ │編號1至編號4,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09號裁定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1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22日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度案號 │偵緝字第1100號 │偵字第20624、216│偵字第20624、216│ │ │ │69 號 │69 號 │ │ │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 │事實│ │2792號 │2933 號 │2933 號 │ │審 ├──┼────────┼────────┼────────┤ │ │判決│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 │ │ │2792號 │2933 號 │2933 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11月25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是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17557號 │執字第707號 │執字第708號 │ │ ├────────┤ │ │ │ │編號1至編號4,業│ │ │ │ │經本院以108年度 │ │ │ │ │聲字第5609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2年確定 │ │ │ └─────┴────────┴────────┴────────┘ ┌─────┬────────┬────────┬────────┐ │編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3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度案號 │偵字第22902號 │ │ │ │ │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18│ │ │ │事實│ │1 號 │ │ │ │審 ├──┼────────┼────────┼────────┤ │ │判決│108年11月8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 │ │ │ │ │3181號 │ │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12月12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 │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 │ │執字第892號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