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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宇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榤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皆得易科罰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施用毒品者通常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所生損害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25日17時30分許     │108年1月24日14時33分許,採尿│
│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09 │
│ 年  度  案  號 │152號                       │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                │108年12月10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0月21日               │109年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5號 │
│                │(已執畢)                  │(尚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