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惠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985、986號、109年度偵字第2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如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惠如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01條之1第1項第5之羈押理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9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案嗣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10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5日宣判,認被告因犯罪事證明確,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0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因涉犯本案竊盜罪,業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復參被告籍設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六龜辦事處,且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實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自91年間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仍於109年1月27日起至109年7月22日止之短短半年間,再涉本案3起竊盜犯嫌,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之虞,則被告本案自符合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並衡酌被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因認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應自109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