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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尚安雅丁智慧林忠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惠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抗告狀所載(此狀首雖記載「抗告狀」,惟其內容稱:懇請庭上停止羈押准予交保乙事,下次開庭絕對準時到案等語,嗣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中當庭表示:「我是要聲請具保,雖然我上面是記載抗告狀,但是我的真意是要具保停止羈押。」此有本院當日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考)。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再三反覆而為之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另按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決、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共3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為必要之審酌。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罪,業於偵查、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曾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自91年間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仍於109年1月27日起至109年7月22日止之半年間,再涉本案3起竊盜犯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之虞,則被告本案自符合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又竊盜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對社會風氣、治安之危害非輕,對人民財產法益亦屬重大威脅,而實有羈押之必要性。是本院認本案被告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上述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此固可作為未來量刑之考量,惟尚難僅以其已坦承犯行或已深感悔悟為由,即認其已無羈押之原因或無羈押之必要。另聲請意旨所述其家庭及工作狀況等情,即便屬實而值憐憫,惟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工作之進行難免衝突,無法兩全,此部分核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1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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