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東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001號、第15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東佑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蔣東佑個別3 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㈠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下午5 時許至翌(25)日上午9 時許之間某時許、㈡於108 年1 月25日下午5 時許至翌(26)日下午1 時許之間某時許、㈢於108 年1 月28日凌晨2 時21分,至易忠毅栽培經營位在臺中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之佐芳火鶴花農場網室(下稱系爭網室),適見該處無人看管之際,就上開㈠㈢所示部分,利用踰越該網室外圍具有防閑功能之固著黑網而進入系爭網室;另就上開㈡所示部分,利用不詳方式破壞系爭網室大門附掛密碼鎖而進入系爭網室,徒手竊取易忠毅負責管領種植植物,上開3 次合計竊得日本進口草莓3 盆、多肉植物盆栽447 盆(均已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多肉植物(未扣案)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易忠毅發覺報警處理,由警方循線於108 年1 月29日在臺中市○○區○村路000 巷0 ○0 號蔣東佑住處庭院,扣得上開已扣案之日本進口草莓、多肉植物盆栽(均已發還易忠毅),因而查悉上情。 二、蔣東佑個別2 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㈠於108 年5 月10日晚上6 時許至翌日上午10時30分間之某時許、㈡於同年5 月14日晚上6 時許至同年5 月18日下午1 時許間之某時許,至羅翎謙栽培經營位在臺中市○○區○村路000 巷0 ○0 號旁之溫室(下稱系爭溫室),利用踰越具有防閑功能之鐵絲網圍籬及溫室外紗網而進入該溫室方式,徒手竊取羅翎謙管領種植植物,上開2 次合計竊得仙人掌類植物43顆、天章類植物82株、龍舌蘭類植物35株、景天類植物97株、百合類植物925 株(上述遭竊植物合計為1,182 株;已扣案)及如附表二、三所示多肉植物(未扣案)得手。嗣經羅翎謙發覺報警處理,由警循線於108 年5 月26日在蔣東佑上址住處庭院,扣得前述已扣案植物1182株(均已發還羅翎謙),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易忠毅、羅翎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蔣東佑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9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08 年1 月28日踰越黑網進入系爭網室竊取包含如附表一所示在內之多肉植物;另曾於108 年5 月間踰越鐵絲網圍籬及溫室外圍紗網進入系爭溫室竊取包含如附表二、三所示植物,惟矢口否認有何踰越、破壞安全設備竊盜犯行,辯稱:其未於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時間至系爭網室行竊;另其僅至犯罪事實欄所示系爭溫室行竊1 次等語。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欄㈠㈡㈢部分: ⒈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即被告於108 年1 月28日所為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3 頁),核與告訴人易忠毅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述、證人蔣永桐於警詢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5001號偵卷第35至42、145 至150 、167 至170 、297 至299 頁;第41至42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6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現場採證照片28張、告訴人易忠毅提出遭竊植物清冊1 份(見第5001號偵卷第59、63至109 、159 至161 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⒉就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被告雖辯稱,其未於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時間至系爭網室行竊云云,然查: ①警方在被告住處庭院扣得日本草莓3 盆及多肉植物447 盆等情,此有扣案植物照片2 張(見第5001號偵卷第101 至102 頁)在卷可證。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亦坦承其竊取上開扣案日本草莓及多肉植物(見本院卷第71、103 頁),足認被告確有竊取扣案日本草莓3 盆及多肉植物447 盆等情屬實。 ②⑴證人即告訴人易忠毅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陳稱:其分別於107 年12月24日下午5 時許、於108 年1 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系爭網室內,有看見尚未失竊前之多肉植物。嗣後其於107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許(即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遭竊後)、108 年1 月26日下午1 時許(即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遭竊後)始發現系爭網室內,其種植多肉植物遭人行竊情況。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行竊者係利用破壞系爭網室門鎖進入,該門是鍍鋅亞管、鎖是附掛在門環上的密碼鎖。又扣案日本草莓3 盆係屬其妻子種植之非賣品,是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行竊時間遭竊;另查獲現場採證照片編號21所示木棧板放置扣案盆栽中,其中右上角之盆栽係因價格較貴且盆子較高又特別,故其有印象係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時間遭竊(見5001號偵卷第39至42、145 至149 、297 至299 頁)等語;⑵證人即被告之父蔣永桐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於108 年1 月29日在被告上址住處所扣得多肉植物447 盆及草莓3 盆,均係被告帶回住處。上開扣案植物約於警方查獲前約10、20日開始出現在被告住處庭院(見偵卷第41至42頁)等語。爰審酌親自栽種植物者當對其親自種植照料之不同品種植物,或經濟價值較高、具特殊特色植物,具有深刻印象,若該等價高或特殊植物失竊,該栽培者必當十分在意,而告訴人易忠毅既係系爭網室負責人,平時負責栽培、管理系爭網室內植物,已如前述,是告訴人易忠毅於巡視系爭網室時,立即發覺種植日本草莓或價格較高之多肉植物分別於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行竊時間遭竊等節,亦與常情無違;況證人蔣永桐與被告係同居之父子關係,已明確證述上開扣案多肉植物與草莓出現於被告上址住處庭院時間,又參酌告訴人易忠毅所述系爭網室多肉植物及草莓失竊時間,亦與證人蔣永桐所述扣案多肉植物及草莓出現於被告住處庭院之時間,互核相符;復有系爭網室分別於107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許、108 年1 月26日下午1 時許遭竊後之員警採證照片6 張(見第5001號偵卷第 263 至267 頁)附卷可參,益徵告訴人易忠毅上開所述內容,應可採信。 ③從而,被告上揭辯解其未曾於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行竊時間至系爭網室行竊云云,與前揭事證不符,顯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是被告確有分別於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行竊時間至系爭網室竊取扣案日本草莓及多肉植物等情,應可認定。 ㈡就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 ①告訴人羅翎謙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指訴:其經營園區溫室2 個從事盆栽種植,其於108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至系爭溫室預備工作之際,發現後方溫室內有多肉植物遭拔起竊取情狀;又於108 年5 月18日下午1 時發現前方溫室也有多肉植物遭竊取,其確定前方溫室之植物於同年月14日晚上6 時下班前還在。行竊者即被告均係利用掀起紗網方式進入溫室。其嗣後路過被告住處時,發現該庭院內置放許多其種植而失竊植物,因為盆栽上有名牌與其手寫牌子,故其一眼即能辨認。如附表三所示植物係友人寄放在系爭溫室(見第15196 號偵卷第35至41頁、第5001號偵卷第145 至149 、271 至273 、297 至299 頁)等語明確;復參酌員警各於108 年5 月12日、同年5 月18日至系爭溫室採證照片所示,明顯可見盆栽內植物於各該時間分別有缺少之不同情況,此有採證照片16張(見第5001號偵卷第275 至283 、287 至289 頁)在卷足憑;況被告亦供稱:其掀起系爭溫室黑網而入內行竊,扣案共計1182株植物、未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植物均係其竊取所得之物(見第5001號偵卷第149 頁、本院卷第104 頁)等語明確,足徵告訴人羅翎謙上開所言非虛。 ②告訴人羅翎謙將扣案植物、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0所示友人寄放植物明確標註係第一次、第二次遭竊,且如附表三編號1 至30所示植物均價值不斐,業經告訴人羅翎謙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陳述明確(見第5001號偵卷第297 至300 頁),且有失竊清單、失竊未領回清單之二各1 份(見第5001號偵卷第177 至211 、227 至247 頁)在卷可佐,爰審酌告訴人羅翎謙就其栽種植物,均係按照各該植物相同品種者,放置於同一盆栽或區域內等情,此有員警蒐證現場照片16張(見第5001號偵卷第275 至283 、287 至289 頁)附卷可憑;又告訴人羅翎謙係系爭溫室之經營者,並以栽培植物為業,負責照顧、栽培系爭溫室內植物,當就系爭溫室內之各類植物相當熟悉,亦瞭解植物如何分類擺放,且就較特殊或高價植物印象自當特別深刻。告訴人羅翎謙自有能力辨認扣案植物原擺放位置及確定何時遭竊,且對於其友人寄放高價植物亦當特別留心,而能明確記憶各該植物於何時遭竊。是告訴人羅翎謙上開指訴其遭被告竊取植物2 次等情,合乎常情,尚屬有據,堪信屬實。被告所辯,其僅至犯罪事實欄所示系爭溫室行竊1 次云云,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與卷內事證不符,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業經修正,於108 年5 月29日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3 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則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就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由「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並無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規定。 ㈡按門鎖雖為安全設備之一種,但此所謂門鎖,係指附加於門上之鎖而言,至毀壞構成門之一部之鎖(如司畢靈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76 號、70年度台上字第49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第2 款規定: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對照觀之,第1 款僅以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作為行為之客體;第2 款則未限定行為客體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而係以安全設備作為行為客體。考其立法目的,應係考量被害人已花費勞力、金錢設置防盜之安全設備,以保護私人財物,行為人肆意加以毀越,可責難性更高。是以,第2 款之行為客體,應不限於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而可及於住宅、建築物、船艦以外其他保護財物之安全設備。果農所設置之鐵絲圍籬,目的除宣示對果園之主權範圍外,亦在防止第三人進入果園竊取水果,自該當本款之安全設備。經查,就犯罪事實欄部分,告訴人易忠毅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陳稱:系爭網室周圍是鐵皮、黑網,門上有附掛密碼鎖,黑網用S 線固定住,除了遮陽外,也有防制他人擅闖之功能等語(見第5001號偵卷第146 頁),且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4張、現場採證照片1 張、系爭網室採證照片4 張在卷可稽,堪認該附掛之門鎖、黑網具有防閑功能,核屬安全設備(見第63至79、109 、265 至267 頁),則被告踰越系爭網室外圍防護黑網、破壞附掛門鎖而入內行竊,即各屬踰越安全設備、毀壞安全設備。就犯罪事實欄部分,告訴人羅翎謙之系爭溫室所設置鐵絲網圍籬及溫室外紗網,區隔系爭溫室內外空間且可防止他人任意進入等情,有採證照片在卷可參(見第15198 號偵卷第71-1頁),足認該鐵絲網圍籬及溫室外紗網具有防盜功能,屬於安全設備。則被告踰越鐵絲網圍籬及溫室外紗網進入行竊,核屬踰越安全設備。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㈢、㈠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平時素行非佳,其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為圖己利,分別以上開方式竊取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悉心照料之植物,實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造成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財產經濟損失非輕或甚鉅,無視於他人用心栽培植物所耗費之心力及財物支出,所為實屬惡劣;另考量其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其餘部分翻異其詞,飾詞否認犯行態度,經警方查獲後返還部分竊得植物,另雖與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達成調解,惟迄今尚未給付彌補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損失之情況,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5 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未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植物,各係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㈢、就犯罪事實欄竊得之物等情,已如前述,各核屬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被告前述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㈡至被告雖各與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惟迄今尚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又被告如於犯罪所得執行沒收前,若有再行賠付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之損失,自得檢附憑據向執行檢察官主張扣除已賠付金額之沒收,附此說明。 ㈢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草莓3 盆及多肉植物447 盆、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仙人掌類植物43顆、天章類植物82株、龍舌蘭類植物35株、景天類植物97株、百合類植物925 株,共計植物1,182 株,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實際發還告訴人易忠毅、羅翎謙收受等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附卷可憑(見第5001號偵卷第53頁、第15196 號偵卷第5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關於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外,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㈢所示時、地,踰越該網室外圍具有防閑功能之固著黑網而進入系爭網室,徒手竊取如附表四所示財物得手,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易忠毅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陳述明確,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採證照片、易忠毅提出遭竊植物清冊在卷可佐,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竊盜犯行,辯稱:其未竊取如附表四所示財物等語。 ㈣經查,告訴人易忠毅雖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指訴:如附表四所示財物係其於第三次發現遭竊後不見之物等語(見第5001號偵卷第300 頁),惟查,被告為警扣得之物均為多肉植物,且數量甚多等情,有現場採證照片28張在卷可佐(見第5001號偵卷第83至109 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知道多肉植物有價值,故決定偷竊多肉植物等語(見本院卷第104 頁),足徵被告行竊目標為多肉植物。另觀諸卷內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6張(見第5001號偵卷第63至79頁),僅能看出被告鎖定多肉植物為目標,並觀察、挑選系爭網室內多肉植物,尚難憑此逕認被告亦有竊取如附表四所示財物。是依卷內事證觀之,至多認定如附表四所示財物遭不明人士竊取,尚難以排除由被告以外之他人行竊之可能性。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證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竊盜部分(即犯罪事實欄㈢所示)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價值:新臺幣) ┌──┬─────────┬────┬───┬─────┬─────┐ │編號│植株名稱 │單價 │ 數量 │總價(元)│ 備註 │ ├──┼─────────┼────┼───┼─────┼─────┤ │1 │綠福來 │ 100 │ 20 │ 2,000 │被告於犯罪│ ├──┼─────────┼────┼───┼─────┤事實欄㈢│ │2 │紅大內玉 │ 300 │ 20 │ 6,000 │所竊得之物│ ├──┼─────────┼────┼───┼─────┤,為被告之│ │3 │菊晃玉 │ 400 │ 20 │ 8,000 │犯罪所得,│ ├──┼─────────┼────┼───┼─────┤且均未扣案│ │4 │V斑超兜 │ 1,200 │ 2 │ 2,400 │,爰均予宣│ ├──┼─────────┼────┼───┼─────┤告沒收,於│ │5 │超兜 │ 800 │ 1 │ 800 │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 │6 │初鷹 │ 2,500 │ 1 │ 2,500 │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 │7 │金子玉露 │ 300 │ 10 │ 3,000 │其價額。 │ ├──┼─────────┼────┼───┼─────┤ │ │8 │白鯨 │ 1,500 │ 1 │ 1,500 │ │ ├──┼─────────┼────┼───┼─────┤ │ │9 │玉扇 │ 300 │ 5 │ 1,500 │ │ ├──┼─────────┼────┼───┼─────┤ │ │10 │煙花錦 │ 500 │ 1 │ 500 │ │ ├──┼─────────┼────┼───┼─────┤ │ │11 │京鹿之子錦 │ 2,000 │ 1 │ 2,000 │ │ ├──┼─────────┼────┼───┼─────┤ │ │12 │棉花糖 │ 1,500 │ 1 │ 1,500 │ │ ├──┼─────────┼────┼───┼─────┤ │ │13 │粉紅莎薇娜縞斑 │ 800 │ 1 │ 800 │ │ ├──┼─────────┼────┼───┼─────┤ │ │14 │大棵綠紫勳玉 │ 500 │ 3 │ 1,500 │ │ ├──┼─────────┼────┼───┼─────┤ │ │15 │小辣椒天章 │ 800 │ 4 │ 3,200 │ │ ├──┼─────────┼────┼───┼─────┤ │ │16 │粉紅喇叭 │ 500 │ 5 │ 2,500 │ │ ├──┼─────────┼────┼───┼─────┤ │ │17 │宇玉殿天章 │ 500 │ 3 │ 1,500 │ │ ├──┼─────────┼────┼───┼─────┤ │ │18 │布風球(特殊產地)│ 1,200 │ 4 │ 4,800 │ │ ├──┼─────────┼────┼───┼─────┤ │ │19 │白皮月界*黑皮月界 │ 3,000 │ 3 │ 9,000 │ │ ├──┼─────────┼────┼───┼─────┤ │ │20 │毛葉彈簧草 │ 800 │ 3 │ 2,400 │ │ ├──┼─────────┼────┼───┼─────┤ │ │21 │寬葉彈簧草 │ 600 │ 3 │ 1,800 │ │ ├──┼─────────┼────┼───┼─────┤ │ │22 │海豹天章 │ 250 │ 5 │ 1,250 │ │ ├──┼─────────┼────┼───┼─────┤ │ │23 │黃昏 │ 3,500 │ 1 │ 3,500 │ │ ├──┼─────────┼────┼───┼─────┤ │ │24 │波西米亞狂想曲 │ 3,500 │ 1 │ 3,500 │ │ ├──┼─────────┼────┼───┼─────┤ │ │25 │馬貝拉 │ 500 │ 1 │ 500 │ │ ├──┼─────────┼────┼───┼─────┤ │ │26 │銀上紅 │ 2,000 │ 1 │ 2,000 │ │ ├──┼─────────┼────┼───┼─────┤ │ │27 │梅杜莎 │ 3,000 │ 1 │ 3,000 │ │ ├──┼─────────┼────┼───┼─────┤ │ │28 │雷神黃中斑 │ 2,500 │ 1 │ 2,500 │ │ ├──┼─────────┼────┼───┼─────┤ │ │29 │勾魂使者 │ 1,500 │ 1 │ 1,500 │ │ ├──┼─────────┼────┼───┼─────┤ │ │30 │日本婚紗 │ 3,000 │ 1 │ 3,000 │ │ ├──┼─────────┼────┼───┼─────┤ │ │31 │布紋球 │ 600 │ 5 │ 3,000 │ │ ├──┼─────────┼────┼───┼─────┤ │ │32 │撒哈拉的夜空 │ 5,000 │ 1 │ 5,000 │ │ ├──┼─────────┼────┼───┼─────┤ │ │33 │浪人 │ 3,500 │ 1 │ 3,500 │ │ ├──┼─────────┼────┼───┼─────┤ │ │34 │天使羽翼 │ 3,500 │ 1 │ 3,500 │ │ ├──┼─────────┼────┼───┼─────┤ │ │35 │梅麗達 │ 5,000 │ 1 │ 5,000 │ │ ├──┼─────────┼────┼───┼─────┤ │ │36 │黑嘉麗 │ 5,000 │ 1 │ 5,000 │ │ ├──┼─────────┼────┼───┼─────┤ │ │37 │夕霞 │ 3,500 │ 1 │ 3,500 │ │ ├──┼─────────┼────┼───┼─────┤ │ │38 │萬惡 │ 3,500 │ 1 │ 3,500 │ │ ├──┼─────────┼────┼───┼─────┤ │ │39 │雀斑少女 │ 1,500 │ 1 │ 1,500 │ │ ├──┼─────────┼────┼───┼─────┤ │ │40 │苦瓜天章 │ 500 │ 5 │ 2,500 │ │ ├──┼─────────┼────┼───┼─────┤ │ │41 │石頭玉 │ 60 │ 50 │ 3,000 │ │ ├──┼─────────┼────┼───┼─────┤ │ │42 │青銅男孩 │ 2,500 │ 1 │ 2,500 │ │ ├──┼─────────┼────┼───┼─────┤ │ │43 │巧克力捲 │ 3,000 │ 1 │ 3,000 │ │ ├──┼─────────┼────┼───┼─────┤ │ │44 │女王花笠石化錦 │ 2,000 │ 1 │ 2,000 │ │ ├──┼─────────┼────┼───┼─────┤ │ │45 │柱狀布紋球 │ 300 │ 2 │ 600 │ │ ├──┼─────────┼────┼───┼─────┤ │ │46 │台灣仙人掌 │ 40 │ 10 │ 400 │ │ ├──┼─────────┼────┼───┼─────┤ │ │47 │龜甲琉璃兜 │ 500 │ 3 │ 1,500 │ │ ├──┼─────────┼────┼───┼─────┤ │ │48 │龜甲琉璃兜錦 │ 1,500 │ 1 │ 1,500 │ │ ├──┼─────────┼────┼───┼─────┤ │ │49 │琉璃兜錦 │ 1,200 │ 3 │ 3,600 │ │ ├──┼─────────┼────┼───┼─────┤ │ │50 │緋牡丹錦 │ 600 │ 4 │ 2,400 │ │ ├──┼─────────┼────┼───┼─────┤ │ │51 │粉色緋牡丹錦 │ 500 │ 3 │ 1,500 │ │ ├──┼─────────┼────┼───┼─────┤ │ │52 │日輪玉 │ 50 │ 150 │ 7,500 │ │ ├──┼─────────┼────┼───┼─────┤ │ │53 │草莓- 紅顏(日本進│ 300 │ 3 │ 900 │ │ │ │口品種) │ │ │ │ │ ├──┼─────────┴────┴───┴─────┴─────┤ │總計│146,350元 │ └──┴──────────────────────────────┘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 │編號 │植株名稱 │ 數量 │單價 │總價(元)│ 備註 │ ├───┼─────────┼───┼────┼─────┼─────┤ │1 │安珍群生 │10 │ 3,500 │ 35,000 │被告於犯罪│ ├───┼─────────┼───┼────┼─────┤事實欄所│ │2 │天使之淚 │ 3 │ 6,000 │ 18,000 │竊得之物,│ ├───┼─────────┼───┼────┼─────┤為被告之犯│ │3 │玉蝶錦 │ 5 │ 3,000 │ 15,000 │罪所得,且│ ├───┼─────────┼───┼────┼─────┤均未扣案,│ │4 │萼葉仙人掌(實生非│ 5 │ 10,000 │ 50,000 │爰均予宣告│ │ │嫁接) │ │ │ │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 │5 │士童 │ 2 │ 700 │ 1,400 │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 │6 │圓葉龜甲龍 │ 2 │ 4,000 │ 8,000 │時,追徵其│ ├───┼─────────┼───┼────┼─────┤價額。 │ │7 │狂刺仙人掌 │ 1 │ 3,000 │ 3,000 │ │ ├───┼─────────┼───┼────┼─────┤ │ │8 │大型寬葉彈簧草 │ 3 │ 2,500 │ 7,500 │ │ ├───┼─────────┼───┼────┼─────┤ │ │9 │龜甲 │ 1 │ 7,400 │ 7,400 │ │ ├───┼─────────┼───┼────┼─────┤ │ │10 │玄武帝 │ 2 │ 28,000 │ 56,000 │ │ ├───┼─────────┼───┼────┼─────┤ │ │11 │北齋錦 │ 1 │ 38,000 │ 38,000 │ │ ├───┼─────────┼───┼────┼─────┤ │ │12 │馬卡龍天章 │ 1 │ 25,000 │ 25,000 │ │ ├───┼─────────┼───┼────┼─────┤ │ │13 │暗黑面天章 │ 10 │ 6,000 │ 60,000 │ │ ├───┼─────────┼───┼────┼─────┤ │ │14 │辣椒天章 │ 5 │ 700 │ 3,500 │ │ ├───┼─────────┼───┼────┼─────┤ │ │15 │赤花花籠(大) │ 1 │ 10,000 │ 10,000 │ │ ├───┼─────────┼───┼────┼─────┤ │ │16 │Renny萬象‘壽’ │ 1 │ 168,000│ 168,000 │ │ ├───┼─────────┼───┼────┼─────┤ │ │17 │花井萬象苗 │ 3 │ 6,000 │ 18,000 │ │ ├───┼─────────┼───┼────┼─────┤ │ │18 │馬金天章 │ 5 │ 7,000 │ 35,000 │ │ ├───┼─────────┼───┼────┼─────┤ │ │19 │大型紫萬象 │ 1 │ 100,000│ 100,000 │ │ ├───┼─────────┼───┼────┼─────┤ │ │20 │歌舞伎*姬葵 │ 1 │ 12,000 │ 12,000 │ │ ├───┼─────────┼───┼────┼─────┤ │ │21 │銀帶橋*娜塔麗 │ 1 │ 18,000 │ 18,000 │ │ ├───┼─────────┼───┼────┼─────┤ │ │22 │PP萬象交種錦*雪國 │ 1 │ 20,000 │ 20,000 │ │ ├───┼─────────┼───┼────┼─────┤ │ │23 │Nishi玉露錦 │ 1 │ 18,000 │ 18,000 │ │ ├───┼─────────┼───┼────┼─────┤ │ │24 │白線イナズマ萬象 │ 1 │ 60,000 │ 60,000 │ │ ├───┼─────────┼───┼────┼─────┤ │ │25 │夜想之森*水晶康平 │ 1 │ 20,000 │ 20,000 │ │ ├───┼─────────┼───┼────┼─────┤ │ │26 │萬象錦 │ 1 │ 38,000 │ 38,000 │ │ ├───┼─────────┼───┼────┼─────┤ │ │27 │白斑萬象錦 │ 1 │ 70,000 │ 70,000 │ │ ├───┼─────────┼───┼────┼─────┤ │ │28 │Palepeace 琥珀斑 │ 1 │ 12,000 │ 12,000 │ │ ├───┼─────────┼───┼────┼─────┤ │ │29 │白Pictahyb. │ 1 │ 6,000 │ 6,000 │ │ ├───┼─────────┼───┼────┼─────┤ │ │30 │Pygmaeahyb.var. │ 1 │ 28,000 │ 28,000 │ │ ├───┼─────────┼───┼────┼─────┤ │ │31 │毛玉露錦 │ 1 │ 18,000 │ 18,000 │ │ ├───┼─────────┼───┼────┼─────┤ │ │32 │舟橋實生萬象 │ 5 │ 8,000 │ 40,000 │ │ ├───┼─────────┼───┼────┼─────┤ │ │33 │熱帶夜 │ 1 │ 5,000 │ 5,000 │ │ ├───┼─────────┼───┼────┼─────┤ │ │34 │氣泡窗康平 │ 1 │ 3,800 │ 3,800 │ │ ├───┼─────────┼───┼────┼─────┤ │ │35 │天之泉 │ 2 │ 3,200 │ 6,400 │ │ ├───┼─────────┼───┼────┼─────┤ │ │36 │MarxRed │ 1 │ 35,000 │ 35,000 │ │ ├───┼─────────┼───┼────┼─────┤ │ │37 │Silvercloud │ 1 │ 7,400 │ 7,400 │ │ ├───┼─────────┼───┼────┼─────┤ │ │38 │廣重錦 │ 1 │ 38,000 │ 38,000 │ │ ├───┼─────────┼───┼────┼─────┤ │ │39 │Silverleather │ 1 │ 7,400 │ 7,400 │ │ ├───┼─────────┼───┼────┼─────┤ │ │40 │Zenith │ 1 │ 72,000 │ 72,000 │ │ ├───┼─────────┼───┼────┼─────┤ │ │41 │月光 │ 1 │ 3,600 │ 3,600 │ │ ├───┼─────────┼───┼────┼─────┤ │ │42 │新綠山 │ 2 │ 2,800 │ 5,600 │ │ ├───┼─────────┼───┼────┼─────┤ │ │43 │BlackdevilB │ 1 │ 3,920 │ 3,920 │ │ ├───┼─────────┼───┼────┼─────┤ │ │44 │Sweetcandy微錦 │ 1 │ 12,000 │ 12,000 │ │ ├───┼─────────┼───┼────┼─────┤ │ │45 │美豔A │ 1 │ 15,800 │ 15,800 │ │ ├───┼─────────┼───┼────┼─────┤ │ │46 │Tiger var │ 5 │ 8,000 │ 40,000 │ │ ├───┼─────────┴───┴────┴─────┴─────┤ │總計 │1,274,720元 │ └───┴──────────────────────────────┘ 附表三:(金額:新臺幣) ┌───┬──────────┬──────┬──────┐ │編號 │ 植株名稱 │ 價格(元) │ 備註 │ ├───┼──────────┼──────┼──────┤ │1 │circle of life │60,000 │被告於犯罪事│ ├───┼──────────┼──────┤實欄㈠所竊│ │2 │鏡球錦 │20,000 │得之物,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 │3 │soul crown │8,000 │,且均未扣案│ ├───┼──────────┼──────┤,均應依法宣│ │4 │光環 │8,000 │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 │5 │kelly │18,000 │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 │6 │brownsugar │4,800 │徵其價額。 │ ├───┼──────────┼──────┤ │ │7 │鏡球錦(大) │45,000 │ │ ├───┼──────────┼──────┤ │ │8 │鏡球錦(美斑) │20,000 │ │ ├───┼──────────┼──────┼──────┤ │9 │老虎錦糊斑 │8,000 │被告於犯罪事│ ├───┼──────────┼──────┤實欄㈡所竊│ │10 │實生交配錦 │20,000 │得之物,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 │11 │綠姬錦 │12,000 │,且均未扣案│ ├───┼──────────┼──────┤,均應依法宣│ │12 │玉露錦 │12,000 │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 │13 │sweetcandy │20,000 │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 │14 │白寡婦 │32,000 │徵其價額。 │ ├───┼──────────┼──────┤ │ │15 │黑蝶龍錦 │45,000 │ │ ├───┼──────────┼──────┤ │ │16 │高文皮 │8,000 │ │ ├───┼──────────┼──────┤ │ │17 │白斑玉扇錦 │35,000 │ │ ├───┼──────────┼──────┤ │ │18 │克雷克大交種錦 │20,000 │ │ ├───┼──────────┼──────┤ │ │19 │實方一雄金賞玉扇錦 │65,000 │ │ ├───┼──────────┼──────┤ │ │20 │綠姬錦(母本) │16,000 │ │ ├───┼──────────┼──────┤ │ │21 │老虎皮錦 │20,000 │ │ ├───┼──────────┼──────┤ │ │22 │花葵 │14,000 │ │ ├───┼──────────┼──────┤ │ │23 │交種錦(美糊斑) │45,000 │ │ ├───┼──────────┼──────┤ │ │24 │fairlady │4,500 │ │ ├───┼──────────┼──────┤ │ │25 │loveheart(愛心) │12,000 │ │ ├───┼──────────┼──────┤ │ │26 │三色萬象 │18,000 │ │ ├───┼──────────┼──────┤ │ │27 │裏般若 │8,000 │ │ ├───┼──────────┼──────┤ │ │28 │Green Woody │6,000 │ │ ├───┼──────────┼──────┤ │ │29 │大久保實生翠貝錦 │36,000 │ │ ├───┼──────────┼──────┤ │ │30 │大久保潘朵拉錦 │120,000 │ │ ├───┼──────────┼──────┼──────┤ │31 │皇妃和之宮 │8,000 │被告於犯罪事│ │ │ │ │實欄所竊得│ │ │ │ │之物,為被告│ │ │ │ │之犯罪所得,│ │ │ │ │且未扣案,爰│ │ │ │ │予宣告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總計 │768,300元 │ └───┴────────────────────────┘ 附表四: ┌───┬─────────┬────┬───┬─────┬────┐ │編號 │品名 │ 單價 │ 數量 │ 金額小計 │ 備註 │ ├───┼─────────┼────┼───┼─────┼────┤ │1 │現金(新臺幣) │ 5,000 │ 1 │ 5,000 │無證據證│ ├───┼─────────┼────┼───┼─────┤明左列物│ │2 │Tory Burch包 │ 8,000 │ 2 │ 16,000 │品為被告│ ├───┼─────────┼────┼───┼─────┤所竊取。│ │3 │小朋友書籍- 巧虎(│ 8,400 │ 1 │ 8,400 │此部分不│ │ │一套18期) │ │ │ │另為無罪│ ├───┼─────────┼────┼───┼─────┤諭知。 │ │4 │頭燈 │ 1,200 │ 1 │ 1,200 │ │ ├───┼─────────┼────┼───┼─────┤ │ │5 │發票 │ - │ 300張│ - │ │ ├───┼─────────┼────┼───┼─────┤ │ │6 │雷朋光學眼鏡 │ 5,600 │ 2 │ 11,200 │ │ ├───┼─────────┼────┼───┼─────┤ │ │7 │Chloe太陽眼鏡 │ 12,000 │ 1 │ 12,000 │ │ ├───┼─────────┼────┼───┼─────┤ │ │8 │日本藤井太郎光學眼│ 2,000 │ 3 │ 6,000 │ │ │ │鏡 │ │ │ │ │ ├───┼─────────┼────┼───┼─────┤ │ │9 │Ed Hardy墨鏡 │ 1,500 │ 2 │ 3,000 │ │ ├───┼─────────┼────┼───┼─────┤ │ │10 │Royal Princess墨鏡│ 1,000 │ 3 │ 3,000 │ │ ├───┼─────────┼────┼───┼─────┤ │ │11 │Seiko 機械錶 │ 16,000 │ 1 │ 16,000 │ │ ├───┼─────────┼────┼───┼─────┤ │ │12 │Balmer 手錶 │ 16,000 │ 1 │ 16,000 │ │ ├───┼─────────┼────┼───┼─────┤ │ │13 │Armani 手錶 │ 10,000 │ 2 │ 20,000 │ │ ├───┼─────────┼────┼───┼─────┤ │ │14 │Maserati機械錶 │ 28,000 │ 1 │ 28,000 │ │ ├───┼─────────┼────┼───┼─────┤ │ │15 │LED燈管 │ 70 │ 4 │ 280 │ │ ├───┼─────────┼────┼───┼─────┤ │ │16 │植床板 │ 330 │ 5 │ 1,650 │ │ ├───┼─────────┼────┼───┼─────┤ │ │17 │鎖頭 │ 200 │ 1 │ 200 │ │ ├───┼─────────┼────┼───┼─────┤ │ │18 │塑膠花籃 │ 63 │ 8 │ 504 │ │ ├───┼─────────┴────┴───┴─────┴────┤ │總計 │ 148,434元 │ └───┴─────────────────────────────┘ 附表五: ┌─┬─────┬──────────────┬──────────────┐ │編│ 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沒收 │ │號│ │ │ │ ├─┼─────┼──────────────┼──────────────┤ │1 │犯罪事實欄│蔣東佑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無) │ │ │㈠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2 │犯罪事實欄│蔣東佑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 │ │㈡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3 │犯罪事實欄│蔣東佑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 │㈢ │處有期徒刑玖月。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犯罪事實欄│蔣東佑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未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 │ │㈠ │處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蔣東佑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 │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