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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7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路逸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啓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啓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啓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啓順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2 、3 至4 、5 至6 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687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935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330 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6 月及1 年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啓順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共2 │有期徒刑4 月 ││ │ │罪) │ │├──────┼─────────┼─────────┼─────────┤│犯 罪 日 期│108 年6 月3 日 │①108 年11月22日 │109 年1 月8 日 ││ │ │②108 年11月25日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8913 號 │字第1518號 │字第6820、7148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6│109 年度中簡字第68│109 年度中簡字第93││實│ │48號 │7 號 │5 號 ││審├────┼─────────┼─────────┼─────────┤│ │判決日期│108 年12月31日 │109 年4 月6 日 │109 年4 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6│109 年度中簡字第68│109 年度中簡字第93││決│ │48號 │7 號 │5 號 ││ ├────┼─────────┼─────────┼─────────┤│ │判決確定│109 年2 月4 日 │109 年5 月5 日 │109 年6 月1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字第2822號 │字第8146 號(編號2│字第9570號(編號3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至4 已定應執行有期││ │ │4 月) │徒刑6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共2 │有期徒刑3 月(共2 ││ │ │罪) │罪) │├──────┼─────────┼─────────┼─────────┤│犯 罪 日 期│109 年1 月16日 │①108 年9 月24日 │①108 年10月4 日 ││ │ │②108 年9 月26日 │②108 年10月7 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820、7148號 │字第35456 號 │字第35456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93│109 年度中簡字第33│109 年度中簡字第33││實│ │5 號 │0 號 │0 號 ││審├────┼─────────┼─────────┼─────────┤│ │判決日期│109 年4 月30日 │109 年7 月28日 │109 年7 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93│109 年度中簡字第33│109 年度中簡字第33││決│ │5 號 │0 號 │0 號 ││ ├────┼─────────┼─────────┼─────────┤│ │判決確定│109 年6 月16日 │109 年8 月25日 │109 年8 月25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字第9570號(編號3 │字第13004 號(編號│字第13004 號(編號││ │至4 已定應執行有期│5 至6 已定應執行有│5 至6 已定應執行有││ │徒刑6 月) │期徒刑1 年) │期徒刑1 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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