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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46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煜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煜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煜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聲字第20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於假釋前另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9660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4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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