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益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詹益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益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5 月9 日2 │108 年2 月8 日23│107 年11月16日1 ││ │時55分許 │時 │時54分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8 年度偵字第││ │16848號 │14204號 │5371號、8609號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最後├────┼────────┼────────┼────────┤│事實│ 案號 │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審 │ │428號 │790號 │897號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 年7月31 日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確定├────┼────────┼────────┼────────┤│判決│ 案號 │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 │428號 │790號 │897號 ││ ├────┼────────┼────────┼────────┤│ │確定日期│108年7月10日 │108年8月7日 │108年9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8 年│臺中地檢署108 年│臺中地檢署108 年││ │度執字第11986號 │度執字第11727號 │度執字第13241號 ││ ├────────┴────────┴────────┤│ │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編號 │ 4 │ 5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11月22日23│108 年3 月18日2 │ ││ │時許 │時46分許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8 年度偵字第│ ││ │5371號、8609號 │12179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 案號 │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審 │ │897號 │1169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 │108年9月30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 案號 │108 年度簡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 │ │897號 │1169號 │ ││ ├────┼────────┼────────┼────────┤│ │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 │108年11月25日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 註 │1.臺中地檢署108 │臺中地檢署108 年│ ││ │ 年度執字第132 │度執字第17624號 │ ││ │ 41號 │ │ ││ │2.編號1 至4 ,經│ │ ││ │ 本院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0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