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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慧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枚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枚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枚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6、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3日    │105年1月18日    │104年5月17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北地檢102年度 │高雄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8624號   │偵緝字第815號   │偵緝字第1100號  │
│          │                │                │                │
│          │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279│
│事實│    │1413號          │1391號          │2 號            │
│審  ├──┼────────┼────────┼────────┤
│    │判決│108年8月22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279│
│    │    │1413號          │1391號          │2 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9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25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是              │否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助字第2239號  │執助字第2463號  │執字第17557號   │
│          ├────────┴────────┴────────┤
│          │編號1至編號4,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09號裁定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1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22日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度案號    │偵緝字第1100號  │偵字第20624、216│偵字第20624、216│
│          │                │69 號           │69 號           │
│          │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
│事實│    │2792號          │2933 號         │2933 號         │
│審  ├──┼────────┼────────┼────────┤
│    │判決│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易字第   │
│    │    │2792號          │2933 號         │2933 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11月25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是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17557號   │執字第707號     │執字第708號     │
│          ├────────┤                │                │
│          │編號1至編號4,業│                │                │
│          │經本院以108年度 │                │                │
│          │聲字第5609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2年確定         │                │                │
└─────┴────────┴────────┴────────┘
┌─────┬────────┬────────┬────────┐
│編號      │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3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度案號    │偵字第22902號   │                │                │
│          │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18│                │                │
│事實│    │1 號            │                │                │
│審  ├──┼────────┼────────┼────────┤
│    │判決│108年11月8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   │                │                │
│    │    │3181號          │                │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12月12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                │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
│          │執字第892號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