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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怡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黎瑞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1449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黎瑞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瑞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黎瑞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7 、9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46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4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2492號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8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23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 年7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黎瑞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2日 │106年8月4日 │106年8月5日 ││ │ │ │106年8月6日 ││ │ │ │107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500號 │第500號 │11583號、第12164號、第││ │ │ │12165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818號 │107年度易字第1818號 │108年度易字第187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08年7月9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818號 │107年度易字第1818號 │108年度易字第18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108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70號(108執更5296號) │71號(108執更5296號) │12316號(108執更5296號││ │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度│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度│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 ││ │聲字第4619號裁定) │聲字第4619號裁定) │期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 │ │ │度聲字第4619號裁定)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11日(2次)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1583號、第12164號、第│10050、10051號 │10050、10051號 ││ │12165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875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9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875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2316號(108執更5296號│14902號 │14902號 ││ │) │編號5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 │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度│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 ││ │期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易字第2492號判決)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92││ │度聲字第4619號裁定) │ │號判決)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2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0050、10051號 │10050、10051號 │15444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3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10月9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4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3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4902號 │14903號 │1449號 ││ │編號5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9、10號定應執行有 ││ │徒刑1年6月(本院108年度│ │期徒刑1年2月(本院108年││ │易字第2492號判決) │ │度易字第2389號判決) │└────────┴───────────┴───────────┴───────────┘┌────────┬───────────┬───────────┬───────────┐│編 號 │ 10 │ (以下空白) │ │├────────┼───────────┼───────────┼───────────┤│罪 名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5444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389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9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389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1449號 │ │ ││ │編號9、10號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2月(本院108年│ │ ││ │度易字第2389號判決)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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