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明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上旬某日、 │107年2月19日 │ ││ │105年10月31日(聲請 │ │ ││ │書附表誤載為30日、贅│ │ ││ │載105年11月23日、105│ │ ││ │年11月3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 │第22582、22849、 │第20444、23389、 │ ││ │27738號 │26519、29152號 │ │├───┬────┼──────────┼──────────┼──────────┤│最 後│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案 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19號│109年度簡字第839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 │109年8月10日 │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案 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19號│109年度簡字第839號 │ ││ ├────┼──────────┼──────────┼──────────┤│ │判 決│109年1月13日 │110年1月27日 │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第5226號(已執畢) │第331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