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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青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91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11月之範圍。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1頁),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雖均有諭知併科罰金刑,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2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8月28日) 108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1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5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編號1至8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 (共8罪)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108年8月10日、108年8月13日、108年8月14日、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6日 (聲請書附表僅載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6日、108年8月8日、108年8月9日、108年8月2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定 判決 (撤銷緩刑裁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編號1至8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詐欺(幫助犯刑法第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詐欺(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108年8月2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28日至108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第28294號、第29490號、第31043號、第33672號、第34491號、第3498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28號、第447號、第457號、第482號、第487號、109年度偵字第314號、109年度少連偵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87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3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撤銷緩刑裁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5日 110年6月8日 110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16號   編號1至8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聲 字第27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 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8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