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崴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崴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9年1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七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3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謝崴丞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0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33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1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16號 108年度易字第3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416號 108年度易字第3103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2月13日 110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編 號 四 五 六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9日 108年5月25日 107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2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2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11日 109年12月11日 109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08年5月3日 編 號 七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