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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婉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冠霖因毒品、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陳冠霖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5日 109年8月5日至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1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0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2月26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0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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