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盛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盛弘因犯侵占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陳盛弘因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則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2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2月4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盛弘定應執行刑附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侵占 │誣告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9年6月17日至19│109年6月17日至19│ ││ │日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62號、109年度偵字第19590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246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9年11月30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2463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10年度執字第 │署110年度執字第 │ ││ │991號 │99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