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弦震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417號、第25798號、第27507號、第3285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1741號、第14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金弦震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08年間,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薦而接手灃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2,108年6月19日遷址至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2,下稱灃霈公司)擔任負責人,並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開立灃霈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再於108年9月9日間由灃霈公司與代收代付業者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約定由灃霈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租用電子付款系統,即由派維爾公司向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航科技公司)申請代收代付服務,再由訊航科技公司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該虛擬帳號則交灃霈公司使用,銀行收款後或超商收款後,再依序撥款予訊航科技公司,訊航科技公司撥款予派維爾公司,經派維爾公司收取手續費後,於約定時間將消費者之網路刷卡付款或匯款之資金金額結算後撥款予灃霈公司之系爭帳戶內,而為下列行為:
(一)起訴部分:
①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K.C.」於108年11月12日,向告訴人汪詣庭訛稱:可投資SCHWARZEN二元期權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汪詣庭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11月14日21時16分許、21時19分許、21時24分許,在網路刷卡付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2萬7000元、2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銀行虛擬帳戶內(告訴人汪詣庭所匯之其他筆款項非匯至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後因作業程序尚未完成前,金融機構發現上開詐騙情事,該3筆款項已經刷退,而詐欺取財未遂。
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Lin Lele」於108年12月10日16時許,向告訴人郭承佳訛稱:可至利幸投資網站平台申辦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郭承佳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22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以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銀行虛擬帳戶內,再經撥款至系爭帳戶內。
③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花朵圖案」於109年4月6日,向告訴人侯尊耀訛稱:可至HY國際投資網站平台申請會員投資項目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侯尊耀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18日15時27分許、15時29分許、15時34分許、同年月19日18時30分許、21時9分許、同年月21日16時29分許、同年月22日15時42分許、15時46分許、15時47分許,分別匯款3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4000元、1000元、3000元、2萬元、1萬元等9筆款項,共計4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再撥款至系爭帳戶內。
④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速捷程式系統專員」於109年3月17日16時30分許,向告訴人徐維佑訛稱:可以至LEO娛樂城網站申請帳戶投資,並可帶其體驗LEO博奕遊戲代練,但需先繳交操作費1萬元云云,致使告訴人徐維佑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3日22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再撥款至系爭帳戶內,而告訴人徐維佑並在該網站申設帳戶後匯款2萬3000元購買遊戲點數,依其指示操作而輸光遊戲點數。
⑤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工程師阿坤」於109年4月13日13時許,向告訴人黃榮輝訛稱:可至「渣打理財通」網站投資、玩遊戲下注,並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使告訴人黃榮輝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投資匯款,而分別於109年4月18日上午10時33分許、上午10時37分許、14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8萬元、8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予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告訴人黃榮輝所匯之其他筆款項非匯入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再撥款至系爭帳戶內。
(二)追加起訴部分:
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網路購物平台「Rakuten樂趣購」網頁上,以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陳家和」之成年賣家名義刊載訊息佯稱欲販售IPhone 11智慧型手機1支,告訴人林家伶於同年月29日22時許瀏覽該訊息後,信以為真而透過網頁內建訊息平台及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該賣家「陳家和」談妥確認以1萬8000元之價格成交,該賣家「陳家和」並要求先行支付訂金9000元,告訴人林家伶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1日3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ATM)匯款9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林家伶未收到商品IPhone11手機,始發現受騙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間在Youtube網站刊登「星月娛樂百家樂遊戲」之廣告,告訴人周斌瀏覽後依網頁教學影片指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周斌佯稱可以加入會員並轉帳儲值進行遊戲,致告訴人周斌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23日17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龍潭中興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ATM)匯款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周斌發覺上開遊戲網站無法登入,始發現受騙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小額投資賺錢」之訊息,告訴人王昇德瀏覽後與自稱「數據師郭俊雄」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對方向告訴人王昇德佯稱可以帶其操作投資以獲利,惟須以信用卡刷卡支付云云,致告訴人王昇德陷於錯誤,而於108年12月17日某時,以其所持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信用卡,在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刷卡消費8萬9962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於同年月21日退刷上開金額),嗣因告訴人王昇德發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投資賺錢之廣告,告訴人高紀平瀏覽後與自稱「溫蒂」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對方向告訴人高紀平佯稱有獲利5倍之投資機會云云,致告訴人高紀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8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同年月30日14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圓通店,以代碼繳費方式,轉帳匯款各5000元、6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告訴人高紀平再於108年9月28日13時23分許、同年10月5日14時13分許、同日21時1分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圓通南路住處內,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方式,分別轉帳5000元、5000元、1萬5000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高紀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⑤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間經由交友平台社群網站「SKOUT」使用暱稱「jasmine」與告訴人劉進昇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絡,向告訴人劉進昇佯稱可帶領其進行小額投資「幸運飛艇遊戲」以獲利,致告訴人劉進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方式,轉帳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金融帳號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合庫帳戶)。告訴人劉進昇復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便利超商商店,以代碼繳費方式,轉帳匯款如附表2所示金額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虛擬金融帳戶內(派維爾公司均尚未及撥付上列款項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劉進昇經友人提醒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APP發表「二元期權投資」之訊息,告訴人徐信鴻瀏覽後,暱稱「小總管wayne」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徐信鴻聯絡,向告訴人徐信鴻佯稱可以加入投資必定獲利之課程,惟須支付20萬元之課程費用云云,致告訴人徐信鴻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26日23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住處,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8萬元、4萬元、8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0萬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合庫帳戶)。嗣因告訴人徐信鴻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⑦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APP發表「GPS理財管理機構」之訊息,告訴人黃育榛瀏覽後,暱稱「INT領導噠噠」、「楊恩」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育榛聯絡,向告訴人黃育榛佯稱可以加入轉輪盤遊戲賺錢之投資,惟須匯款投資及支付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黃育榛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9月21日15時許、22時6分許、同年月24日23時19分許、同年月25日14時13分、14時15分、15時43分許(共計6次),在彰化縣和美鎮和順路住處,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5000元、1萬8760元、5萬元、5萬元、3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2萬3760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黃育榛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間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 APP發表「BW」網站投資之訊息,告訴人李柏澔瀏覽後,暱稱「丸丸丸丸」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李柏澔聯絡,向告訴人李柏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二元期權」必定獲利之課程,惟須支付課程費用及轉帳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李柏澔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9月25日9時35分許、9時37分許、9時41分許、同年月26日19時48分許、19時49分許(共計5次),在彰化縣和美鎮和順路住處,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9萬元、9萬元、2萬元、3萬4464元、1萬2449元、7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24萬6913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李柏澔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2日使用社群網站軟體InstagramAPP發表「利幸」網站投資之訊息,告訴人陳智宣瀏覽後,暱稱「子琪」、「里昂」之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智宣聯絡,向告訴人陳智宣佯稱可以參與「利幸」網站投資獲利,惟須先轉帳儲金云云,致告訴人陳智宣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8年12月18日20時42分許、同年月19日18時14分許、18時11分許、同年月20日8時4分許(共計4次),在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不詳地址便利商店操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至派維爾公司提供給灃霈公司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虛擬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10萬元,派維爾公司尚未及撥款至灃霈公司系爭帳戶)。嗣因告訴人陳智宣查覺有異而報警,經警通知派維爾公司停止撥付款項予灃霈公司而免於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未遂。
(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等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此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檢察官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起訴者,其起訴之效力既及於全部,自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若檢察官竟又重行起訴,則法院就後起訴案件為判決時,倘先起訴者尚未判決或雖已判決但尚未確定,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76號、95年度台非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間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薦而接手灃霈公司擔任負責人,再於108年9月9日間由灃霈公司與代收代付業者即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約定由灃霈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租用電子付款系統,並將消費者(被害人)經由信用卡網路付款之資金,透過派維爾公司收取手續費後,於約定時間將消費者之刷卡金額結算後轉入系爭帳戶內,嗣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詐騙告訴人王慧瑄(原名王秀雲)、徐筱媛、熊思惠,致該等告訴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信用卡網路刷卡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澧霈公司虛擬帳號,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號、第43363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12日繫屬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並於110年12月16日以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罪刑在案,此有新北地檢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97號、第32110號、第43363號起訴書、新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6號卷第139至144頁、第191至203頁、第23頁)在卷可憑,而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收受該判決後,業以111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書提起上訴在案,亦有該上訴書附卷可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6號卷第232至234頁),足見前案尚未確定。
(二)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之共同正犯,惟遍查本件卷宗,僅有被告擔任灃霈公司人頭負責人、被告與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書等行為之相關事證,而無任何相關共犯供述、對話紀錄或其他類此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不詳詐欺者事前同謀之犯意聯絡,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詐術之實施、對詐騙所得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帳等構成要件行為,故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與不詳詐欺者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被告以灃霈公司負責人名義向派維爾公司申請金流服務供不詳詐欺者使用,使告訴人等將遭詐騙款項以刷卡付款或轉帳方式進入該公司提供之虛擬帳戶,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且卷內復無證據顯示被告主觀上知悉有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取財,被告應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故本院認被告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行與前案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案起訴部分係於110年1月29日始繫屬本院,本案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10年7月2日始繫屬本院,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9日中檢增履109偵25417字第1109010699號函、110年7月2日中檢謀真109偵11741字第1109064174號函及其上本院收件章戳附卷可考,準此,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被告本案被訴及追加起訴之前揭犯行,自已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本案犯行復向本院重行起訴及追加起訴,且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906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即無從併案審理,自應退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岱霖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元) 使用之信用卡卡號 1 王秀雲 108.10.21 20:41 7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王秀雲 108.10.21 20:48 4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王秀雲 108.10.21 20:57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王秀雲 108.10.21 20:59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 王秀雲 108(以上刷卡日期前案起訴書均誤載為109年).10.21 22:04 1萬1千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 徐筱媛 108.11.16 17:21 3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徐筱媛 108.11.16 17:27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 徐筱媛 108.11.16 17:27 3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 徐筱媛 108.11.16 19:18 5萬元(已刷退)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 徐筱媛 108.11.16 19:20 5萬元(已刷退)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 徐筱媛 108.11.16 19:25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 徐筱媛 108.11.16 19:28 5萬元(經派維爾公司暫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 熊思惠 108(前案起訴書誤 載為109年 年).11.7 15:40 5千元(已刷退)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附表1: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虛擬帳號 匯款地點 1 108年12月10日15時49分 2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 2 108年12月10日18時9分 3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 3 108年12月10日22時9分 7萬31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4 108年12月11日8時2分 10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5 108年12月11日15時15分 2萬88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6 108年12月11日23時21分 7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7 108年12月15日22時19分 2萬644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8 108年12月16日09時51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9 108年12月16日11時24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0 108年12月15日22時8分 8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1 108年12月16日22時32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2 108年12月16日22時38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3 108年12月17日0時01分 9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4 108年12月17日0時04分 4萬9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5 108年12月17日0時06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6 108年12月17日0時09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7 108年12月18日8時19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8 108年12月18日9時48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19 108年12月19日0時02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0 108年12月19日0時05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1 108年12月20日10時07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22 108年12月20日10時07分 5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3段劉進昇住處 合計 124萬7348 附表2: 編號 匯(繳)款時間 繳款金額 (新臺幣元) 超商繳費代碼 匯(繳)款 地點 1 108年12月18日10時15分 2萬 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2 108年12月18日10時21分 2萬 836AB3371J7573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3 108年12月18日10時22分 2萬 580AB0897J9919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4 108年12月19日14時07分 4000 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5 108年12月17日10時37分 2萬 0000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6 108年12月17日10時39分 2萬 0000000000000000 7-11統一超商(新店寶科) 7 108年12月17日10時44分 2萬 00580AB0897J9919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8 108年12月17日10時44分 2萬 00836AB3371J7573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9 108年12月22日16時55分 2萬 00203AB0636J8238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建南店) 10 108年12月22日16時55分 2萬 00518AB1355J2737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建南店) 11 108年12月22日17時11分 2萬 00128AB9116J9758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濟南二店) 12 108年12月22日17時11分 2萬 00172AB9547J412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濟南二店) 13 108年12月22日17時27分 2萬 00165AB8773J3465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齊東店) 14 108年12月22日17時27分 2萬 00850AB1918J9950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齊東店) 15 108年12月22日17時40分 2萬 00179AB9737J483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復林店) 16 108年12月22日17時40分 2萬 00410AB7280J1912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復林店) 17 108年12月22日17時54分 2萬 00119AB2248J8820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遼寧店) 18 108年12月22日17時54分 2萬 00152AB3594J2116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遼寧店) 19 108年12月22日18時04分 2萬 00112AB1313J8195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長復店) 20 108年12月22日18時04分 2萬 00131AB2627J0049 全家便利商店(臺北市長復店) 21 108年12月23日11時16分 2萬 00163AB0306J3278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22 108年12月23日11時16分 2萬 00169AB9918J3830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新寶工店) 23 108年12月23日11時23分 2萬 00107AB7150J7672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橋興店) 24 108年12月23日11時23分 2萬 00727AB9648J5630 全家便利商店(新店橋興店) 25 108年12月23日11時31分 2萬 00175AB4730J4482 全家便利商店(木新店) 26 108年12月23日11時31分 2萬 00438AB9178J3710 全家便利商店(木新店) 27 108年12月23日11時43分 2萬 00182AB9500J5182 全家便利商店(木興店) 28 108年12月23日11時43分 2萬 00207AB5886J8658 全家便利商店(木興店) 合計 54萬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