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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宗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宗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裕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27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1號         │第14534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23 │109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10年02月03日    │   110年03月31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323 │109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10年03月18日    │   110年05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
│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3264號            │第7121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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