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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瑞隆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澤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應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自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7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澤民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按諸首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乃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澤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5日、 105年3月28日 108年9月22日 108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50、29952、30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50、29952、3086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2519、2520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12、2519、2520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0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59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7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7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8日(3次) 108年9月28日 108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8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1日 109年11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31號(編號1至6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8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5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2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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