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士詮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邱文章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416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4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士詮、邱文章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賴士詮前經法官訊問後,審酌本案尚有暱稱「阿蒲」及其上手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可能;又觀察本案犯罪情節,係屬對民宅開槍射擊之重大社會治安案件,若予釋放,被告有高度威脅證人之可能性;被告在案發後又隨即刪除與共犯間FACETIME之紀錄,有滅證之情形;再者被告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院認被告有因所涉犯之重罪而逃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自民國110 年1月20日起羈押3 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又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關於涉犯重罪、逃亡之虞等部分依然存在,至於共犯暱稱「阿蒲」之人,雖已到案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但依據追加起訴書之卷證所載,本案尚有「阿蒲」之上手暱稱「火雞」之人未到案,是關於勾串共犯及證人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賴士詮自110 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與受授物件。
(二)被告邱文章前經法官訊問後,審酌本案尚有暱稱「阿蒲」及其上手等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可能;又觀察本案犯罪情節,係屬對民宅開槍射擊之重大社會治安案件,若予釋放,被告有高度威脅證人之可能性;另被告在案發後隨即逃亡,並跨縣市的流竄於臺中、嘉義、台南、雲林、南投、苗栗等地,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係最輕本刑伍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院認被告有因所涉犯之重罪而逃亡、勾串證人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自110 年1 月20日起羈押3 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又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關於涉犯重罪、逃亡之虞等部分依然存在,至於共犯暱稱「阿蒲」之人,雖已到案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但依據追加起訴書之卷證所載,本案尚有「阿蒲」之上手暱稱「火雞」之人未到案,是關於勾串共犯及證人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邱文章自110 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與受授物件。
(三)而被告2 人前因羈押期限均將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0日訊問後,審酌本案相關證據雖已經調查完畢,已於110 年5 月1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但被告2 人之上手目前仍未到案,且被告2 人均經本院為第一審有罪科刑之判決,更添逃亡可能,認被告2 人前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0 年6 月10日裁定賴士詮、邱文章自110 年6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惟查:被告賴士詮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於110 年6 月1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被告邱文章另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於110 年6 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被告2 人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則被告2 人既已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應由本院依法撤銷羈押,羈押處分既已撤銷,前揭110 年6 月10日所為延長羈押之裁定亦一同失其效力。另被告2 人既已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