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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進清路逸涵張德寬

上 訴 人即

被告
李承霖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霖(下稱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在案,被告於111年1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即111年1月24日具狀委由法務部○○○○○○○監獄長官向本院聲明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僅載後補),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可稽;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於111年3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該裁定於111年3月11日經囑託法務部○○○○○○○監獄長官送達被告簽收,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以,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應於111年3月16日前向本院補正其上訴理由,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9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