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宇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宇軒(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予被告,嗣被告於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復經本院於111年5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予被告同居人即其母親,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