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宇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宇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宇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李宇軒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妨害公務、加重詐欺取財、傷害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109年1月至110年7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2至4、7至8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等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7日 110年2月26日至同年2月27日 110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2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再助字第1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89號 編號2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7月14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3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3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0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8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2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4號 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1月至同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7日至同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8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5號 編號7至8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