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炳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炳璋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拘役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執行刑(拘役100日),加計附表編號5至編號7之執行刑(拘役80日),加計附表編號8之宣告刑(拘役50日)之總和(拘役230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炳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2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09/06/12 109/10/27至 109/11/12 109/11/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1/30 110/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05 111/01/05 111/0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5號 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11/06至 109/11/09 109/02/16 109/05/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5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1/01/18 111/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866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05 111/03/02 111/03/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 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5至編號7,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05/03 110/05/30至 110/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111年度沙簡字 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01/18 111/02/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546號 111年度沙簡字 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3/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25號 編號5至編號7,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