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蹕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蹕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蹕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34、9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2至3、4至6、7、9至10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加計編號1、8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4至6、8均為受刑人參與嚴士閔等人所屬同一詐欺集團所犯;編號7、9至10均為受刑人參與「葉珈銘」等人所屬同一詐欺集團所犯,及各罪犯罪類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白蹕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03.08 109.11.24 109.11.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338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71等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7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5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5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27號 ②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03.12 110.03.17 110.03.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78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78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57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8號 ②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3.03至110.03.18 110.03.22 110.02.26至110.02.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22等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5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34、91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03月1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34、91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1日 111年02月08日 111年04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693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38號 ②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1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4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38號 ②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