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山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666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雲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5號、第3946號、第287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5號、第3946號、第287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5號、第3946號、第287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11日 108年1月14日 109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1號、第83號、108年度偵字第287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63號、第81號、第83號、108年度偵字第287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1年度簡字第3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11年度簡字第3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