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山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再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其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依前揭二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理,不得重於前揭判決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加計後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附表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為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並參酌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家中有1位9個月大的小孩需要扶養,妻子也無經濟能力,父親在外工作,無法照顧祖母,併請考量被告已經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讓被告早日回歸家中,賺錢養育子女等語,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13時41、42分許 108年1月9日14時23分許 108年1月10日13時12、13、14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945、3946號 同左 同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4日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12號。 ⒉編號1至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同左。 同左。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1日13時36分、37分許 108年1月14日11時6、7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5、63、81、83號、108年度偵字第287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 同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3號。 ⒉編號4至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同左